在污水池反吊膜废臭气收集处理及工业生产的VOCs气体收集处理工艺中,有时出于生产安全角度要设立旁路设施。旁路设施其实是出于安全生产考虑,企业在配套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前在废气处理的管道上再接一根绕过废气处理设备的管子,这个段旁路管道用于事故应急状态下直接排放。有不少企业为达到减少VOCs的投入,却将其视为“方便之门”进行偷偷排放。
但从环保安全的角度上想既然是出现了应急情况,那么就需要添置必要的专用应急设备,而不是直排。
为了解决生产安全、环保安全以及在助力企业VOCs处理达标的同时为企业减负。日前,生态环境部于5月18日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征求意见稿)》(简称VOCs攻坚方案)用于指导各地开展5月至8月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VOCs攻坚方案》中明确提出:“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要通过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等方式加强监管”。彻底解决了生产安全、环保安全的问题。同时,促使企业VOCs处理达标的同时也达到了为企业减负增效的目的。
通过旁路安装自动监控的方式《VOCs攻坚方案》就让以生产安全为借口,通过旁路偷拍的途径变得不可能。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以此来告诉企业违法生产凡查必究,守法经营才是企业的生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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