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青海省一博物馆展示的矿产。(资料图) 张添福 摄
日前,青海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关于加强露天矿山监督管理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并由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青海省提出,要加强重点区域和矿种管控。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等重要生态敏感区和国家级、省级、县级公路、铁路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以及其他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禁止新设立露天矿山。西宁市、海东市中心城区及六州下辖各县(市、区、行委)中心城区等重要区域,原则上禁止新设立露天矿山,其他区域限制新设立露天矿山。
同时,青海省提出,要严格执行露天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准入。其中,砂石开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万立方米/年(青南地区除外)。
此外,上述《若干措施》中指出,新设立露天矿山要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相关政策,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等要求,落实最低开采规模准入及最低服务年限要求,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
《若干措施》要求,已设立露天矿山要按照矿山企业管理规范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矿地关系和谐化的总体要求实施运行管理。
《若干措施》中强调,提升开采利用水平,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提升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督促、引导、鼓励露天矿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改进优化开采工艺,提升采选技术水平,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
青海还提出,露天矿山企业要坚持“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完善基金监管台账,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 告及批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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