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十六)

今天

我们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一起来看看吧

第四章警容风纪

第一节着装规范

第三十四条公安民警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留置、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期间,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其他可能影响人民警察形象声誉的情形,不得着装。

第三十五条公安民警调离、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应当收回所配发的人民警察证、警服和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公安民警退(离)休的,可以保留一套常服和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作为纪念。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统一回收警服及警用标志。

第三十六条公安民警应当根据工作时间和场合需要着装。在工作时间,一般穿着执勤类服装;参加训练时,穿着作训类服装;参加荣誉仪式、宣誓、阅警、重要会议等活动时,穿着常服或者警礼服;参加重大纪念、庆典、外事等活动时,穿着警礼服。主管(主办)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作出规定。

公安民警参加集体活动的统一着装,由活动组织单位确定。

警服的主要品种、穿着规范图示由公安部政治部和警服主管部门另行发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应知应会

掌上学堂

1、公安民警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佩戴警衔、警号等标志,做到?

着装整洁庄重、警容严整、规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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