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黄花镇一工厂排放有毒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嫌疑人被批捕

为节约成本随意排废水

前期,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在黄花镇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家利用渗坑排放强酸性废水的化工厂。“该化工厂排污情况很糟糕,其中锌的排放浓度超过法律允许最高浓度(2毫克/升)的810倍;镍的排放浓度超过法律允许最高浓度(1毫克/升)的19.4倍。”执法人员说,在生产过程中,该化工厂直接将废水排放到一个未做任何防渗措施的水泥池中。

经采样检测后, 告显示该化工厂废水收集池中废水PH值<2.00,废水和土壤中的锌、镍、铬含量严重超标。因该废水收集池未做任何防渗措施,废水已渗透至外部土壤,并且通过厂区内一渗坑流出厂房外,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案件发生后,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安排检察官提前介入并提出检察建议。

嫌疑人已触犯刑法

长沙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谭阳介绍,相关法律对“有毒物质”有具体的认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根据情况,犯罪嫌疑人容某某已经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含镍、锌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锌、镍、铬等重金属污染物均系有毒物质,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修复时间长、难度大,危害很大。”谭阳提醒,对环境造成破坏可能触及法律,企业一定要在遵守法律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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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质量有要求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标准,总锌农业用地菜地二级标准为150—300毫克/千克;总铬为120—250毫克/千克;总镉为0.25—0.60毫克/千克;总镍为60—90毫克/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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