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放射性介入治疗的病人也可能是辐射源,与其他病人同住可能产生辐射污染,但省内不少中小医院尚未对放疗病人设置专门病房。不过,6月1日起,《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一现状将得到改善。除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诊疗机构需设置专门场所接收患者外,条例对可能产生辐射环境污染的各类载体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即在确保辐射环境安全的同时,也保护合法建设经营,促进四川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射线装置退役前需安全处置
条例明确,辐射污染包括了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污染。其中,只有辐射排放超过国家标准限值的才是条例防治对象。“条例所涉的电离辐射俗称‘放射性’,来自比如医院的X光、CT、伴生放射性的矿、核设施等;电磁辐射,即大家所熟知的变电站、移动通信基站、广播电视塔等产生的电磁场等。”省环保厅辐射源安全监管处相关负责人如是表示。
现实生活中曾有这样的案例,听说用射线装置刺激脑垂体可增高,有人就私自购买了未拆解的二手射线装置自行照射,最终产生了失语、失忆等严重后果。针对这一问题,条例第29条明确,射线装置退役前必须安全处置,其中射线装置内的高压射线管,必须由使用单位进行拆解和去功能化。
另外,对使用工业废渣、石材加工的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经营者不得经营无产品放射性核素检测 告的产品。
新建项目需纳入城市规划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通讯、用电等需求不断攀升。现实生活中容易遇到的问题是,购房时周边变电站、通讯基站等可能产生辐射的设施被开发商隐瞒,问题暴露时,矛盾随即发生。
对此,条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应当将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可能产生电磁环境影响的设施、设备纳入规划布局内容,并考虑设施、设备对住宅、学校、医院、办公楼等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条例实际上是将这一问题“先说断后不乱”,“购房时即可将上述问题考虑进去,有利于减少环境纠纷。”
特殊病人需设置专门病房
现实生活中,接受了放射性介入治疗的病人也可能是辐射源,与其他病人同住可能产生辐射污染,但目前省内不少中小医院尚未对放疗病人设置专门病房。
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条例第24条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诊疗机构应设置专门病房或场所接收放射性核素诊疗患者,直至患者体内的放射性活度符合国家标准。
另外,对于电力、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营运单位,条例还要求,相关营运单位每年向环保部门 送上年电磁环境保护 告,内容应当包括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监测、环境投诉处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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