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制造袋式除尘器

企业应具备的基本要求

一、设计研发

1、应采用三维辅助设计软件对产品气流分布均匀性、分气箱、压力损失等方面进行计算机辅助设计,并形成指导生产的有效性文件。

2、应采用钢结构强度计算软件,对袋式除尘器进行整机强度分析,并进行安全、可靠的结构设计。

3、设计应充分考虑滤袋对不同袋式除尘器产品的通用性。

4、设计时袋式除尘器入口处与滤室之间应预留混气空间。

二、原材料与零部件

1、袋式除尘器使用的主要材料应符合JB/T 8532—2008中4.3的规定。

2、处理高温、高湿、易燃易爆的含尘气体应分别选用具有耐高温、抗结露、抗静电性能的滤料,处理粉尘浓度大于500 g/m3的含尘气体应选用覆膜滤料。

3、加工的零部件均应检验合格,外购件应具有合格证,方能安装。

4、分气箱应符合JB/T 10191的规定。

5、电磁脉冲阀应符合JB/T 5916—2013中第5章的规定。

6、脉冲喷吹控制仪应符合JB/T 5915—2013中第4章的规定。

7、滤料应符合GB/T 6719—2009中第9章的规定。

8、滤袋应符合GB/T 6719—2009中第11章的规定。

9、滤袋框架应符合JB/T 5917—2013中第4章的规定。

10、所有法兰、入孔盖和检查门均应衬以密封材料。

三、工艺及装备

1、袋式除尘器所用钢板应采用等离子切割下料工艺。

2、袋笼应采用有机硅喷涂。

3、常温滤料的袋身应采用热熔熔合。

4、袋式除尘器涂装前应将表面的铁锈、残留物、油污、尘土及其他脏物清除干净,除锈方法和除锈等级应符合GB 8923.1的规定。

5、整机出厂的袋式除尘器,其外表面均应涂底漆两道、面漆两道,对于分体发运现场安装的大型袋式除尘器应在现场涂最后一道面漆。

四、检验检测

1、应配备出厂检验所需的涂层测厚仪、水平仪、焊接质量检测仪等设备。

2、应具备产品安全性的检测能力。

3、生产过程中应对滤袋、滤袋框架、花板、分气箱的加工进行有效监测。

五、质量承诺

1、产品在3年质保期内,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商应负责包修,同时应提供终身有偿维修服务。

2、在规定使用环境下,滤袋、脉冲阀在3年内因质量问题,制造商应负责包换。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

(0)
上一篇 2020年5月7日
下一篇 2020年5月7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