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发布第四批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案例二、马某新、马某山等非法存放、掩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
某科技公司主要从事光引发剂(光敏剂)的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蒸馏残余物(有毒物质)。2005年左右,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新与某砖瓦厂厂长马某山、股东冯某某经预谋后,将某科技公司部分蒸馏残余物运送至砖瓦厂处理,后填埋于砖瓦厂东南角处,造成该处土壤、积水等遭受侵害。2013年起,马某新明知蒸馏残余物泄漏会造成环境污染,仍违规用铁质桶或塑料桶盛装后贮存于某科技公司院内露天罩棚和车间内,并在环保部门多次下达整改通知的情况下仍未进行无害化处置,导致贮存于露天罩棚内的蒸馏残余物泄漏,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马某琳、马某林、秦某某、曹某某作为某科技公司负责危险废物处理的主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明知公司存在违规存放危险废物的情形,亦未尽职责予以处理,放任上述蒸馏残余物发生泄漏。武清区大黄堡镇人民政府为某科技公司院内及砖瓦厂危险废物及土壤等无害化处理支出费用1000余万元。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认为,马某新等人在某科技公司院内非法存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马某新、马某琳、马某林、秦某某、曹某某一年三个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马某新、马某山、冯某某在砖瓦厂掩埋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马某新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所判刑期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马某山、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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