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赔时,很多人都会听到保险公司说理赔范围这个词,有人就纳闷了,我买了保险不就能保吗?怎么说我这个病不是保险合同上的病不给赔呢?保险只是作为一种保障与风险转移,并不是买了保险就什么都能管了,大家千万不要有这样的错觉。案列中因意外伤残的环卫工人刘某就是因为不在理赔范围内被保险公司拒赔了。
坚守岗位,意外伤残
吉林长春的刘春花是一位环卫工人,环卫公司都为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以及意外伤害团体医疗险,已经65岁高龄的她仍旧坚守着岗位。刘春华一辈子没有结婚也没有孩子,对于她来说唯一的依靠和保障就是保险了。冬日的一天,刘春花像往常一样工作,但由于天气原因地面结冰,刘春花在清扫时不小心滑倒导致左腿粉碎性骨折,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十级伤残。
保险索赔,保险拒赔
环卫公司就刘春花的意外导致伤残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受理后,称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以非格式条款约定的方式重新选择了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标准和赔付比例,按照《十级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标准进行赔付,对照《十级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刘春花的伤残并不属于表内的伤残范围,故不属于理赔范围,拒绝理赔。
诉至法院,法院审判
协商无果后,环卫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审理查明认为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以“特别约定”的方式,对保险条款中残疾赔偿金的赔付标准作出变更,从而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或限缩了保险人的义务。因此,无论“特别约定”是格式条款还是非格式条款,保险公司都应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此外,作为一般投保人而言,并不当然知晓《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十级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具体差异,案涉投保单虽载明《十级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详见附件,但保险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投保时已将该附件交付于环卫公司,亦未对残疾保险金按比例表进行赔付的文字作出加黑加粗提示。未对投保人作明确说明义务,故此条款不对刘某产生约束力,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刘某合同约定金额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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