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失火,物业是否应该担责?

络配图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9日凌晨1时许,巢湖市长江西路某小区13栋2单元楼梯口停放的电瓶车发生火灾。事发后,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将大火扑灭,但楼梯口多辆车子以及1楼一居民家中的防盗门被烧毁。经消防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是该单元楼5楼的业主邹先生的一辆电瓶车充电引发。火灾发生后,经消防部门主持,邹先生与小区物业公司达成调解意见:邹先生负责赔偿邻居的电瓶车以及自行车的损失,受害人盛先生家防盗门损坏由物业公司负责。但后来经过多次协商,盛先生家的防盗门损失未得到赔偿。为了讨一个说法,盛先生将邹先生以及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防盗门损失2200元。

法院判决

审理中,巢湖市法院从消防部门了解得知,当天事发后,由于火灾发生小区路两边的树没有修剪以及路边放置了一些自行车、电瓶车等原因,导致消防车进入火灾点救火迟延。

法院审理认为,防盗门损失虽是电瓶车充电起火引发火灾所致,但就火灾本身而言,物业公司因在物业管理职责上疏于管理,导致消防车迟延到达火灾点救火,从而引起了火势扩大,防盗门的损坏与救火延误导致火势扩大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物业公司对防盗门损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物业公司与邹先生之间对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防盗门损失由物业公司负责,所以盛先生家防盗门的损失理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律师分析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对小区业主的公共区域的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由于自己的过错而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损的,物业公司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物业公司平时没有尽到对树枝的修剪义务,以及对电瓶车的停放管理义务,从而延误了消防部门救火,因此扩大了业主的财产损失,物业公司应对扩大的损失部门负责,但是本案中,由于物业公司之前签署了条解协议,同意由其负责盛先生的防盗门损失,因此,本案中,盛先生家防盗门的损失理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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