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提供单位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涉案企业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银川市某塑料加工厂
地址:西夏区贺兰山西路街道办事处三闸村
负责人:常某某
案情简介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塑料加工厂占地面积约2亩,从事废旧塑料的回收、粉碎、清洗、制粒,厂房面积约80㎡,生产设备简单,设施简陋,未建设配套的污染物防治设施,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厂区东南侧6m×6m×1.2m的渗坑,对区域环境造成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办理结果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的规定,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处罚款5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向该厂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对1套造粒机、40米长清洗槽、1个消烟罐和1个消气罐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30日。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银川市环境保护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将本案移送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作进一步处理。
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依法对该单位法人常某某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厂及时整改,消除污染,且扣押期限已经届满,银川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向该厂下达了《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案件评析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环保部门环境监管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对于一些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等恶意偷拍、逃避监管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仅靠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等行政执法手段,已经无法督促其有效整改,需要采取更强有力的手段,切实加大惩处力度。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等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同时,环保法还赋予环保部门打“组合拳”的权力,针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查封、扣押的,可以同时适用按日计罚、移送行政拘留等措施,这套“组合拳”能更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达到综合执法的效果,让排污者对自己的环境违法行为自尝恶果。
因本案综合使用了行政处罚、扣押和移送行政拘留的执法手段,涉案文书制作是案件查处的重要环节,任何小的瑕疵和纰漏都有可能使之前的努力和付出功亏一篑。从本案情况看,银川市环境保护局严格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解除扣押决定书》及《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等法律文书,罚款额度的确定依法执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的规定,案件法律适用正确、裁量额度合理、文书合法规范、证据确凿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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