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措施

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措施

  1. 机构:承担监测任务的检测机构通过省级计量认证或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
  2. 设备:监测过程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里的仪器设备,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里的仪器设备,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3. 监测时的工况调查:现场监测期间,项目生产、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生产负荷满足现场监测要求。
  4. 水质:水样品采样过程中采集10%的密码样。实验室分析加做10%的平行样;对有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分析加做10%的质控样分析;对无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且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同时加做10%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5. 气体:采样器经计量部门检定、且在有效期内,并且在进现场前对气体分析、采样器流量计进行校核、进行漏气试验,确保仪器性能完好。
  6. 噪声:使用经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并在有效使用期内的声级计。采样前后采用标准声源进行校核。
  7. 各种原始记录与测试结果 告,一律要按国家规定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8. 在采样和分析过程中关键环节拍摄照片或摄像。
  9. 分析方法:环境监测应首选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引用的分析方法标准,其次是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再次是环境保护行业推荐的方法标准。监测机构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必须是通过了实验室资质认定或计量认证认可能力范围内的方法。
  10. 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措施:

(1)空白样品(包括全程序空白、采样器具空白、运输空白和实验室空白等)

(2)平行双样分析

(3)加标回收分析

(4)校准曲线

(5)密码样分析

(6)标准物质(或质控样)对比分析

(7)室内互检

(8)室间互检

(9)方法比较分析

(10)分析同一样品各个检验结果的相关性

(11)对保留样品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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