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细从严 依法监管
日照某生产可发性聚苯乙烯(EPS)的化工企业,位于岚山区。
该企业被列入《日照市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根据《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规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 管理规定》中“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应当监控VOCs以及烟气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五项烟气参数”,企业应当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
该企业VOCs产生环节:
1、储罐储存挥发
苯乙烯储罐为固定拱顶罐,储存过程会挥发苯乙烯气体,采用冷凝+光氧催化氧化+碱洗处理后通过DA002排气筒排放。
2、低温聚合废气及洗涤废气
聚合车间排放少量含苯乙烯、二甲苯等挥发性有机废气;洗涤过程中部分有机废气排放;车间内废气以苯乙烯、二甲苯为主。以上废气经冷凝+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净化处理后通过DA003排气筒外排。
3、筛析车间废气
产生含EPS粉尘及少量挥发废气,引入2套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DA004和DA005两个排气筒外排。
4、污水处理站废气
主要成分为氨、硫化氢、VOCs等,引至光催化氧化+碱洗后通过排气筒DA002外排。
5、危废暂存间废气
主要是废活性炭、罐底残渣、废UV灯管、污水处理站污泥、设备维修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废化学试剂瓶等,贮存过程密闭,会挥发少量VOCs,引至碱洗净化处置后通过排气筒DA002排放。
市污染防治攻坚专班办公室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如下:
适用法律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对应条款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夏季持续高温
臭氧污染防治形势严峻
倡导日照市涉VOCs企业
依法履行治污主体责任
积极践行环保社会责任
加强VOCs减排和臭氧污染防治
为持续改善日照的空气环境质量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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