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5日,群众举 在下水道口发现黑色黏稠液体,并散发着油气味,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吴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测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在利通区一产业园区生活污水提升泵暂存井内发现了黑色含油状废水,后采样检测认定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9类危险废物,吴忠市生态环境局遂将案件移交属地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为谋取私利,伙同王某某于2020年5月7日23时许,将王某某一油罐车内载有26吨多的石油类油泥水混合物中的20余吨分转至另外两辆油罐车内,将剩余的油泥水混合物通过暗管排入吴忠市利通区金银滩镇城市下水管 内,油泥水混合物经下水管 流入金银滩镇特色装备制造产业园区提升泵暂存井内。
2020年5月8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指使他人将另外两辆油罐车内的石油类油泥水混合物就行非法处置,其中,将一辆车内的石油类油泥水混合物通过一处道路的排水井偷排入利通区金银滩镇城市下水管 ,将另一辆油罐车的10吨油泥水混合物,注入某公司的污水排污口,所有油泥水混合物最终均流入金银滩镇污水处理厂,造成城市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物蒙受重大损失。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通过暗管排放危险废物,致公私财产损失且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发后,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一次性赔偿损失459588元,并得到受损单位认可和接受,郭某某无前科劣迹、且属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罚金,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明知郭某某无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资质,仍与郭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达成合意,由郭某某为其处置危险废物;王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故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依法没收王某某重型罐式货车一辆。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纵容,确保生态环境安全,为人民群众打造舒适宜居的生活空间、碧水蓝天的生态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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