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找到被告单位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润公司)的徐某某,称其能帮助龙润公司处理化工废液。被告人徐某某与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未查验核实袁某某是否具有处理化工废液资质的情况下,同意袁某某以每吨800元的价格处置该公司的化工废液。袁某某将龙润公司的化工废液交由被告人邢某辉进行处置并支付其每吨500元。此后,邢某辉指挥他人并亲自参与60余次倾倒化工废液。经司法鉴定涉案化工废液属危险废物。
判决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法官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单位龙润公司及该公司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危险废物交由无处理资质的他人非法处置,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袁某某、邢某辉及其余9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某某、邢某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法律规定,法院认定被告人袁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法官说法
该案办案法官说,本案系排污企业-受托中转人-倾倒行为人“一条龙”式污染环境犯罪,是黄河流域近年来少有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某的共犯人关系存在争议。被告人袁某某虽没有亲自参与倾倒有害液体的犯罪行为,但他先找到龙润公司提出可以帮其处理液体废弃物,实则是发起了犯罪的合意;随后,又联系邢某辉处理液体废弃物,实则是邢某辉及其犯罪团伙的雇主。袁某某的犯罪行为本质上是组织、受托、雇佣的复合行为,其犯罪目的是实施犯罪并放任犯罪行为的完成以从中谋取经济利益,其对邢某辉及其犯罪团伙具有支配作用,可以说他在整个犯罪链条中起着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故应以主犯论。“法 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实施污染环境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