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是第48个“世界环境日”,杭州法院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宣传周活动。今天上午,萧山法院对一起环境资源案件进行了宣判。
被告人徐某某系被告单位杭州某家居公司实际负责人,在明知公司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情况下,于2016年1月将公司电泳车间租赁给被告人钱某某用于雨伞伞架电泳加工,2017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钱某某和负责车间环保处理工作的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水泵无法正常将车间产生的废水及时抽入废水处理池,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致锌浓度为132mg/L(超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废水满溢至公司外河道造成水污染,直至被查获。
被告单位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徐某某、钱某某、王某某亦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分别判处一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相应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据了解:
2016年1月至2019年5月,杭州全市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刑事一审案件221件,审结215件,判处罪犯425人,其中,共受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74件,审结75件,判处罪犯222人,审结案件数占环境资源类案件总数的34.88%。
受理环境污染责任民事纠纷一审案件67件,审结67件。
受理涉环境保护行政一审案件76件,审结70件。
依法审结涉环境污染非诉执行案件559件。
受理环境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3件,审结18件,其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结案14件,调解结案4件。
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审结1件。
(综合杭州法院)
>>>>
你可能想看
有车的没车的都要看!未来一个月,这些消息值得关注
浙大二院新院区传来新消息!市北又添一地标
钱塘江上将新建一座大桥!未来萧山人出行太方便了!
萧山这两家民营医疗机构存在骗保等问题,被处理了!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萧山日 和萧山发布APP
萧山日 &萧山发布
点亮
让小编知道你在看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