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7月10日,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就该条例的部分情况进行了解读说明。
新修订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将湿地、坑塘、滞洪区都列入适用范围
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副处长王凤远介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2017年6月获得通过。近年来我省在水污染防治中也探索出了一些成功经验,结合我省实际,今年 5月31日,新修订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王凤远说,新修订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新增了适用范围,突出了地方特色,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适用范围列举了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五种,我省结合省情将湿地、坑塘、蓄滞洪区都列入适用范围。
另外,我省强化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比如规定了河(湖)长制、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等,责任更加明确。
此外,新修订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中还增设了“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一章,调整完善了相关制度。其中明确了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增加了水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并将督察结果与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挂钩;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明确了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条件等内容,还充分运用经济杠杆和环境倒逼机制,另外还对举 奖励、信用评价等制度进行了补充完善。
对不同领域的水污染,都有针对性防治措施
据介绍,新修订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中还细化了重点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措施,比如分别对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交通运输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规范。
其中,工业水污染防治方面,要求工业废水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新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专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
城镇水污染防治方面,明确了城镇建设必须制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雨污分流改造计划;要求对污水处理厂尾水进行再生利用等。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强化了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增加了对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等。
交通行业水污染防治方面,增加了船舶污染控制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防治规定,要求建立船舶水上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要求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相对封闭区域未接入城镇污水管 的,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
企业单位违法排放废水、污水,罚款可达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王凤远介绍称,针对一直以来存在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新修订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其中对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的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罚款金额由原来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调整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罚款金额由原来的“五十元以上两千元以下”调整为“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此外,对下列一些违法排污行为也都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如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相对封闭区域未建设或者未正常运营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废液直接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 或者直接排入外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对受到罚款处罚后继续违法排放的,可按日连续处罚,拒不改正及情节严重者,将实施限产、停产或停业、关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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