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张某某涉嫌利用渗坑排放具有腐蚀性特征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5日以来,新乡县西孟姜女河出境断面在线监测设备持续出现超标数据(2月5日氨氮日均值2.08mg/L、2月9日化学需氧量日均值117.18mg/L),经新乡县环境监测站分段采样分析,超标数据源头系西孟姜女河某镇段。
2022年2月10日,新乡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环境监测站、水污染防治办公室联合对西孟姜女河某镇段进行地毯式排查。排查过程中发现,位于新乡县某镇某村北河南某化工有限公司西侧废弃养殖场院北墙外有一条长8米、宽0.4米、深0.3米未任何防渗措施的土沟,土沟内有少量存液,土沟末端2米有土填埋,土沟内存液浑浊,有异味,呈酸性。随即新乡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环境监测站、水污染防治办公室联合对该院进行检查。经查,该院内建设有一条化工生产线,建设的主要生产设备有11台反应釜,分上下两层(上层建设有7台反应釜、下层建设有4台反应釜);主要生产原料是三溴化磷、电解铜粉、氧气、硝酸;生产工艺为:原料–中和反应–催化–成品;成品为三溴氧磷;配套建设有一套二级尾气吸收塔。经进一步调查,张某某是该化工厂的投资人和生产经营者,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渗坑直接排放。经监测,该化工厂入河口处未任何防渗措施的土沟内存样PH值为1.7。
查处情况
执法人员对张某某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在确凿的证据和事实面前,张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和第十五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85.1-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按照GB/T15555.12—1995的规定制备的浸出液,pH≥12.5,或者pH≤2.0)”,张某某利用渗坑排放具有腐蚀性特征的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新乡县生态环境分局将案件移送新乡县公安局,目前,检察机关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启示
(一)通过河流出境断面在线监测非现场执法的模式发现问题,环保系统快速反应,逐段排查,锁定问题根源。
(二)利用“两法”衔接平台,强化公安、环保联动机制,实现“两法”无缝衔接,促进刑事案件的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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