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了还是低了?专家争议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该不该整齐划一

连日来,有关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话题再度引发争议。

挑起这一话题的是北京工业大学彭永臻院士的一个发言。据北京工业大学官方微信号介绍,3月25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家评估座谈会。

座谈会上,彭永臻从专业角度就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评估作了发言。他说,近年来,水环境污染得到了明显改善。然而,这一过程中也暴露出污水排放标准存在的问题。

彭永臻说,我国幅员辽阔,东西南北各地区的环境、气候和生活习惯等差异很大,污水的水质、水量、以及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都不相同,以污水脱氮除磷为例,南北地区城市污水总氮浓度差别很大,而目前以“整齐划一”的要求执行一级A的排放标准存在较大问题。

彭永臻认为,对于湖泊、海湾等脆弱水体,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氮、磷等排放的地方标准。而对于无富营养化之虞的水体应当制定适当宽松的氮、磷排放标准。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区盲目提出城镇污水处理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V类和III类水质的过高要求,应该及时遏制这种趋势。”彭永臻说。

他分析说,某些一线城市对水环境污染治理急于求成,盲目提出城镇污水处理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IV类、甚至III类标准。而要达到如此高的排放标准将造成处理成本提高5倍以上。

彭永臻的上述说法在各大微信群里引发热议。但也有专家表示,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排放是水污染防治法的明确要求的。污水处理厂要对出水水质负责。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2月28日,在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司长张波明确表示,“污水处理厂出水要达标排放是法律规定,这个问题不应有争议。”

《水污染防治法》同时规定,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文剑平说,在污水处理标准上,现在我国也有不少地区开始制定较之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这也说明我国已具备了经济上和技术上均可行的新型污水处理技术。“未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水环境形势会更加严峻,只有减少污染物排放才是出路。”

比如,石家庄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经过提标改造灵寿县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Ⅲ类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明确下一步要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力度,加强城镇污水收集配套管 建设,严格城市建成区内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江西省萍乡市政府提出,2019年底前完成市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改造工程,出水水质标准从一级B标准提升至一级A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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