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未完成回收目标,不得申请补助资金,不得享受税收优惠——《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昨日,国家发改委官方 站上发布了关于《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该办法适用于包括动力电池在内的各类铅蓄电池。

征求意见稿要求:

国家实行铅蓄电池回收目标责任制,制定发布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目标。到 2025 年底,规范回收率 要达到 60%以上,国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回收目标。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通过自行回收、与社会回收利用企业合作等方式,承担完成回收目标的责任,每年 于 3 月底前提交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告。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等组成联合体完成回收目标责任。

生产企业回收率=(当年废旧铅蓄电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 收量)÷前三年度国内销售量加权平均值×100%。

进口企业回收率=(当年废旧铅蓄电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 收量)÷前三年度进口量加权平均值×100%。

新设立的生产企业次年起承担回收目标责任,生产和进口不足三年的以上年度国内销售量(进口量)为基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残次品、库存等未进入消费系统的材料和产品不计入年度回收率计算范围。

关于《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要求,规范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和资源化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了《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8月23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 站( http://www.ndrc.gov.cn )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填写意见反馈表,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8月14日

全国能源信息平台联系电话:010-65367827,邮箱:hz@people-energy.com.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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