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一鳗鱼养殖场偷排废水!经营者被判刑1年1个月

8月23日,中山市中级法院通 一起污染环境案判决。中山市民众镇一鳗鱼养殖场多次将养殖饲料发酵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暗管偷排河涌,经营者李某被判犯污染环境罪,终审被判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8年6月起,李某在民众镇经营鳗鱼养殖场期间,多次将养殖饲料发酵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暗管偷排至农路旁排灌河涌,导致该河涌水体严重污染。环保部门接群众投诉后,对排灌河涌受污染水体采取抽取、清运等应急处置及监测措施。

2018年6月27日,该鳗鱼养殖场再次将养殖饲料发酵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暗管偷排至该排灌河涌。环保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执法,在该养殖场内查获偷排废水的暗管。

同日,李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鉴定评估,该鳗鱼养殖场偷排的废水导致农路旁排灌河涌水体中氨氮、石油类、粪大肠菌群等指标不同程度的超标,河涌水体受到污染,生态环境受到破坏,造成应急处置费用直接经济损失共计87175元、生态环境恢复工程费用共计45万元

李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没有实施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不构成污染环境罪。然而,两名员工均证实李某是养殖场的老板,2018年6月初开始将泡完饲料散发刺鼻气味的酒渣水排到附近河沟里,这些水不能用于继续发酵和养鱼。李某自己也供认净水池废水是他处理。同时,经现场勘查,在养殖场净水池发现有连接至被污染河涌的排水暗管。

法院认为

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致公私财产损失超过30万元,依法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1个月,处罚金8000元。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被中山市中院终审驳回。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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