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居环境的整洁、卫生,
离不开每个人的共同努力。
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不仅是我们每个市民应尽的义务,
也是我们培养良好习惯、形成文明风尚的重要因素。
但是也有部分人无视法规,
随意破坏环境?
随手乱丢垃圾?
今天就来曝光他们!
5月14日15:32
海关北路小区北侧垃圾分类投放点
5月13日8:41
群丰大厦南侧垃圾分类投放点
5月18日6:35
白云公寓小区内垃圾分类投放点
5月5日10:00
经贸大街与通汇路交叉口往东200米处(商贸城附近)
5月14日9:15
桃景公寓小区内垃圾分类投放点
对于上述随意乱丢垃圾的行为,
小慈提出严肃批评。
有不少人认为随意乱扔垃圾、
随手在垃圾房(小区内)一丢,
都是一些无关紧要的小事。
可是这样不仅破坏环境美观,
而且极易招惹蚊虫、产生污水、滋生细菌。
这类行为违法了!!!
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个人、单位都有哪些投放责任!
1.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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