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未精细化管理案
典型意义
企业的无组织排放行为具有隐蔽性和随机性特征,加强对无组织排放的执法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该类环境违法行为,倒逼企业对污染源头进行治理,可以将不可控污染因素彻底消灭,防止偶发性污染源成为持续性污染源。
案情简介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北关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焊接施工工序正在施工,但未使用焊烟净化装置,车间也未完全封闭,车间废气未采取收集处理措施,造成废气无组织排放。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北关分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确认该公司以上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查处情况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北关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5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北关分局依法对该企业处以罚款30000元,并同时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
案件启示
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工业企业应当进一步提高认识。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特点是污染物在大气中的扩散面广、排放量大、收集难度大,企业无组织排放源重在源头管理,必须采取精细化管理措施,方能彻底解决无组织排放污染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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