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临颍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1

典型做法

重视群众举 ,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对举 实施奖励。

利用无人机等科技手段调查取证,提升执法监管效能。

2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7日接群众举 :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外排废水,气味难闻。接件后,漯河市生态环境局临颍分局立即组织执法、监测人员到达现场,开展调查。经现场勘查发现,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南侧河道北有一处无名污水排放口(内径约为70厘米)正在向河道内(五里河)排放污水,排放污水目测浑浊,有气味。监测站工作人员立即使用取样瓶对该无名排放口取样,同时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该无名排污口污水走向进行航拍,并利用暗管探测仪对管 进行探测。排查发现,该企业 U 型生产车间西(办公区)有一栋检测化验楼,该检测公司一楼东南发酵中试室一名工作人员正在进行中试检测,其中一台中试转化罐底部有一长5米,直径10厘米左右铁质管道,由转化罐底侧向南引致中试室墙外,铁质管道排放口正对雨水管 ,正在排放转化罐内冲洗废水。该雨水管 由西向东与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U 型车间西侧雨水管 相通,中试室转化罐冲洗废水经该雨水管 由西向东流至 U 型车间西侧雨水管 ,后由该雨水管 向南经无名排放口排入河道(五里河)。

检测 告显示:无名污水排放口(COD:648mg/L)、河道中( COD:656mg/L)、南墙外雨水管 (COD:952mg/L),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50mg/L的排放限值。

查处情况

因疫情影响,漯河市生态环境局临颍分局执法人员于2022 年5月12日根据检测结果对该公司迅速立案开展进一步调查。

2022年5月16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经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会研究,决定对该公司拟处73万元处罚。

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书后,该公司向漯河市生态环境局递交了降低行政处罚罚款的陈述、申辩申请书。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积极进行整改,暗管已拆除,经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在拟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58.4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临颍分局将该案件移送至临颍县公安局,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4

案件启示

1.重视群众举 ,及时解决信访问题。始终坚持群众利益高于一切,力求“及时、公平、公正”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按照“四个第一”的工作要求,对举 问题逐项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并及时兑现有奖举 。

2.执法监测联合行动,高效率联合执法。本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与监测衔接紧密,案件调查过程中取水监测,协同办案,固定有效证据链,深入调查,追溯案件源头,创造有利条件。

3.以案练兵规范执法。环境执法人员注重案件的办理,规范执法程序,通过办理案件提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平时检查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

(0)
上一篇 2022年7月6日
下一篇 2022年7月6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