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废水超标排放?
后果很严重!有可能面临巨额罚款!
最近佛山就有两家企业一共被罚100多万!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9月10日,市生态环境局对三水区某铝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公司镍回收装置的废水排放口和废水总排放口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镍回收装置处理后废水中镍浓度为24.8mg/L,超标48.6倍,废水总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氨氮浓度为199.0mg/L,超标12.27倍。
监测人员对废水进行采样
2018年6月27日,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南海区某铝材公司废水排放预排口和废水排放总排口进行监测。该公司含镍废水预排口废水中镍浓度为20.8mg/L,超标40.6倍。
监测人员对废水进行采样
这两家公司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两家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款65万元和37.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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