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山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告知书

全县餐饮服务经营者:

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防止油烟污染影响居民生活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是按照规定选址。餐饮服务经营者(含企事业单位食堂、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下同)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饮食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是使用清洁能源。城区禁燃区内所有餐饮服务经营者要淘汰燃煤设施,改用燃气、电、甲醇等清洁能源。

三是实施油烟净化。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设置集气罩,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作业时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油烟排放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要求。产生异味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还需加装除异味装置。油烟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周围生活(工作)环境。

四是定期清洗维护。餐饮服务经营者要根据经营使用情况,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清洗频次不低于使用说明书要求。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应按要求记录,保留台帐备查。

五是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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