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日 全媒体讯 2018年12月14日,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该县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平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县环保部门、城关镇工作人员以及部分涉危险废物的企业代表旁听庭审。
2018年5月1日,为了解决公司沥青喷淋废水循环池气味太大等问题,岳阳市某建材公司生产厂长李某某明知廖某某无危险废物处理经营许可证,在未按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门申 的情况下,以4000元一车的费用委托其处置公司循环池内的沥青喷淋废水。廖某某接受委托后,随即联系孟某派吸污车到上述建材公司厂房内运输沥青喷淋废水。5月2日晚,孟某某安排司机杨某某、李某去运输废水,当晚司机将吸污车的有毒废水偷排到平江县城雨水井中,造成平江县汩罗江河段严重污染,群众反映强烈。
经鉴定,上述偷排的沥青喷淋废水含有沥青沉渣,属于危险废物。犯罪嫌疑人偷排行为造成了平江县北城河和汨罗江部分断面地表水和土壤严重污染,部分水生物死亡,平江县环保局为消除污染,产生损失共计人民币66万余元。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利军、员额检察官郑慧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益诉讼,员额检察官刘峰以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为,上述建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将其公司产生的沥青喷淋循环废液交由没有危废处理资质的他人进行处理;李某某、廖某某等人非法倾倒沥青喷淋循环废液污染汨罗江,其行为破坏了平江县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受到刑罚处罚的同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承担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并赔偿环境公益损失共计66万余元。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郑慧运用多媒体示证方式,针对五被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对环境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以及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同时向法庭全方位还原了案发后现场原貌和起诉前后现场对比图。
公益诉讼起诉人黄利军向法庭强调,环境就是民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好这一片青山碧水就是平江人民最大的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的一支重要力量,公益诉讼起诉人希望以本案的判处为契机,警戒并呼吁五被告在内的相关企业和个人,不断增强法制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切实增强作为社会一员的使命感、责任感,诚实信用,不贪小利,争做环境保护的保护者而不是破坏者。
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当天下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各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全额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上述五被告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判令五被告承担环境破坏及环保部门前期治理恢复生态的损失人民币666154.7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被告人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全额承担生态破坏的公益损失。被告人廖某某在最后陈述中说:“我的行为对平江的环境造成了破坏,我认罪悔罪,我愿意承担环境损害赔偿,在此对平江人民说声对不起”。参加旁听的一位涉危废弃物企业代表表示,这次庭审为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环境资源保护课。我们作为民营企业一定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增强法治意识、环境意识,加强企业自身的环境治理,为平江的绿色发展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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