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21年1月11日,原告在朝阳区惠新里222号楼和223号楼之间的道路上行走,期间原告一只脚踩到了位于道路和人行道结合部的污水井井盖,井盖发生滑脱,原告左腿及部分躯干掉入污水井内,随后原告被路人救起。原告提交了当天井盖复位后的照片,照片显示井盖与井盖座无法严密闭合,存在一定缝隙;庭审中,双方认可1月12日井盖进行了维修,维修方式为在井盖外沿增加了一个橡胶圈,以增加井盖和井盖座的贴合度。
就该污水井的管理人,双方认可管理人为朝阳区军休办,但因朝阳区军休办无独立法人资格,相应权利义务由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承担。
原告就其损害后果提交了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及影像学检查 告单等证据,显示原告主要伤情为髋关节痛、膝关节损伤、疑似左股骨髋部骨折等。
争议焦点
北京市朝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否应当就原告受伤作出相应的赔偿?
法院裁判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在步行过程中踩到污水井井盖后跌入污水井受伤,从在案证据反映的污水井井盖状态来看,该井盖与井盖座之间存在缝隙,明显无法严密贴合,存在位移、滑脱的风险,而该井盖位于道路和人行道相邻点,虽然其未处于道路或人行道的主要范围内,但仍位于行人及车辆频繁经过的地点,被告下属的朝阳区军休办作为该污水井井盖的管理人,其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井盖与井盖座能够贴合严密、不发生滑脱。但从证据反映的井盖维修前后状态、原告跌入污水井的监控视频来看,被告下属的朝阳区军休办显然未尽到其管理职责,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其下属的朝阳区军休办按照相关标准尽到了管理责任,故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被告关于原告自身存在过错的主张,没有充分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就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医疗费,原告主张的数额有相应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本院结合原告就医复查情况审查认为其主张数额合理,故予以支持;就误工费,本院结合原告伤情、治疗方式和误工期评定规范审查认为其主张的误工期限过长,考虑原告职业为出租车司机,其损伤部位对安全驾驶存在影响,本院酌定其合理误工期限为一个月;就误工费计算标准,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计算标准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支持其误工费8975元。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文件医疗费875.82元、交通费370元、误工费8975元,以上共计10220.82元;
案例分析解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通常设于道路等公共场所,一旦发生井盖丢失、破损等现象,将会对社会公众安全形成较大隐患。因此《民法典》对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其他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一致,均为过错推定原则,由责任主体反证证明自己已尽管理责任,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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