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真格!增城一小区住户随手乱扔垃圾被罚

垃圾分类动真格!

增城一小区住户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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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6日,中新镇综合行政执法办根据《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居住在中新镇某物业小区的刘某(化名),因在小区内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00元。

中新一小区住户乱扔垃圾被罚

为破解垃圾分类处罚取证难问题,中新镇在10个小区68个投放点全覆盖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通过监控实时查看小区投放点管养情况,不仅可以对业主不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取证,还能有效提高小区垃圾分类工作监管效率。

视频监控后台图片

2021年11月26日,中新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城管分队)联合镇城乡发展服务中心对小区垃圾分类进行督导检查,发现某小区业主刘某不按分类要求投放生活垃圾,随手将生活垃圾丢在定时垃圾收集点地面上,情节严重。

中新镇某小区业主乱扔垃圾视频监控截图

因此,根据《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决定对刘某进行处罚。面对行政处罚,刘某最初不理解,但通过执法人员多次沟通、教育,最终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基于刘某认错态度良好,并承诺今后积极参与垃圾分类,故对其从轻处以100元的罚款。刘某于2021年12月22日缴纳了罚款,并保证今后不再乱扔垃圾,按要求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处罚不是目的

教育引导才是立法本意

希望各位小区住户

自觉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法定责任

养成分类投放的好习惯

知多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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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

(二)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三)可回收物应当投入有可回收物标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

(四)废弃的年花年桔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放。

(五)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家具,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六)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第五十六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未按规定投放废弃的大件家具或者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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