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式发布地方农村污水处理标准的有宁夏、山西、北京、河北、浙江、福建、重庆、成都、陕西。将各标准中最严格的指标和城镇标准比较,结果如下:
北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年6月25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北京的标准是目前国内最严格的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其地标A远高于城镇标准的一级A,这样严格的标准在国际上也不多见。这一严格的排放标准使工艺选择面临极大的困难。此前,针对这一标准过严的问题,北京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对现行标准进行修编。
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2015)
浙江在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上,较早进行了前期的研究。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浙江推出了现行较为可行的标准。2015年7月,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标准》确定了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粪大肠菌群、动植物油等7项主要控制指标及限值。
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64/T700-2011)
宁夏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2011年9月5日正式发布实施,填补了宁夏乃至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空白。该标准将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三级:①一级标准为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②二级标准为直接排放及回用为杂用水;③三级标准为直接回用于农田灌溉。其他回用执行相关标准:用于养鱼或排入渔业水体的,按GB11607执行;回灌地下含水层以补给地下水源的,按GB/T19772执行。经由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排放的,按GB18918执行。
《山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726-2013)
2013年,山西省人民政府通过《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于2013年6月30日发布,2013年7月30日实施。
该标准结合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状况,规定农村地区设计规模不大于500m3/d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分别对应于不同的排放水体类别:①出水排入GB3838规定的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时,执行一级标准;②出水排入GB3838规定的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二级标准;③出水排入水塘、水渠等农业灌溉水体,回用于旱作农田灌溉时,执行三级标准;④出水回用于旱作农田灌溉之外的其他用途时,按照相应标准执行。
河北《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2171-2015)
河北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与城市污水处理厂标准一样,仅三级标准降低。该标准依据农村的经济状况、基础设施、自然环境条件,把农村划分为发达型、较发达型以及欠发达型三种农村类型,并执行相应的水质指标。
福建省《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1年,福建省公布《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规定了农村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排放限制、监测与监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
2018年8月,成都市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并规定执行排放标准。
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出水水质标准按以下7个控制指标(单位:mg/L)执行。(1)化学需氧量(CODcr):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50,其他地区≤60;(2)氨氮(NH3-N):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8,其他地区≤15;(3)总磷(以TP计):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其他地区≤2;(4)总氮(TN):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5,其他地区≤25;(5)悬浮物(SS):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0,其他地区≤30;(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0.5,其他地区≤1;(7)动植物油: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其他地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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