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对于城市排水和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没有一部专门的排水条例予以规范,给我市城镇排水及排水设施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亟需及早制定一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地方性法规。近日,我市已拟制定《汕头经济特区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目前,该《意见稿》已形成,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汕头经济特区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页截图
明确三级管理主体职责
《意见稿》充分发扬“小切口”立法精神,将有限立法资源集中到解决关键矛盾上,聚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问题,明确《意见稿》的适用范围是“本市特区范围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和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目前,我市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为市、区(县)、街道(镇)三级管理体制,因此,《意见稿》基于目前的管理现状,进一步明确三级管理主体的职责,强调政府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方面的主导作用,同时,考虑到各区县目前在排水与污水处理方面较为突出的经费不足问题,尤其是后续监管工作的经费要求,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管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资金保障。”为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部署,《意见稿》在规定市、区(县)两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同时,规定“市、区(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授权或委托方式将本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全部或部分职权下放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为接下来我市进一步开展职权下放、推动镇域经济发展奠定法制基础。
建立内涝防治联合行动机制
《意见稿》主要从排水许可、排水监管和内涝治理三个角度出发规范我市排水管理工作。严格要求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餐饮单位、洗车和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套相应预处理设施。要求加强排水户档案管理,对重点排水户进行监测,做好排水许可后续监管工作。《意见稿》还要求建立内涝防治联合行动机制,编制本地区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全面做好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本行政区域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提高排水防涝能力。提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本行政区域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提高排水防涝能力。市、区(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低洼区域、排涝不畅区域、人工地下区域的内涝综合治理,疏浚排涝通道,配置符合排涝抢险要求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汛前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在易涝点等重点部位设置积水深度监测和预警信息在线实时 送设施,并将监测和预警信息与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共享。”
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科学布局、合理规划,《意见稿》从三个方面规定了规划的顶层设计:一是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要求;二是对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要求;三是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明确了制定的程序和要求,实现规划之间的科学衔接。并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按照专项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同步配套建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同时明确了相关项目的审批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时投入使用。
《意见稿》在污水处理工作方面主要突出对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管理工作,明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并签订运营合同。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开展在线监测,定期 送相关信息;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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