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6·5”世界环境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精心挑选了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本次发布的是四篇刑事案例。
案例一:跨省、市非法倾倒大量生活垃圾被重判——潘某全污染环境、行贿案
被告人潘某全在承包经营某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的过程中,违反协议约定,将垃圾运至东莞市外处理,并将部分垃圾处理工作转包给无资质的吴某、余某等人,致使大量生活垃圾非法倾倒,造成当地污染。被告人潘某全还在公司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获得承包经营项目向蔡某行贿70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全犯污染环境罪与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万余元;蔡某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万余元。
近年来,犯罪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跨省、跨市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高发。该案发生后引发社会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的判决有力打击惩处了潘某全等人的犯罪行为,震慑了类似的违法犯罪分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案亦暴露出了内外勾结、监管不力等管理问题,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既要重拳打击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也要深挖惩处的职务犯罪,多管齐下,才能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案例二:老板、打工仔直排电镀废水一齐被判——李某辉、阮某华污染环境案
2017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辉从在东莞市清溪镇一工业园内经营无牌螺丝电镀厂。2018年3月左右,李某辉聘请被告人阮某华为电镀厂工人,协助从事电镀、研磨、清洗等工作。李某辉、阮某华在电镀等环节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到生产车间的下水道后排出厂外,其中研磨废水经地面排入下水道,清洗钝化废水经水管排入下水道。2018年6月8日,环保部门查获该厂,经检测,该厂研磨废水总镉、总锌超标;该厂清洗钝化废水总铬、总镉、总锌超标。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余元;被告人阮某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千余元。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辉系老板,负责生产经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辉为逃避检查而晚上作业,但终究难逃法 ,被判刑惩处。现实生活中类似李某辉这样为谋私利、枉顾环保的小工厂、小作坊比较多,该案对该类人员予以警醒,莫再以身试法,“再狡猾的狐狸也会露出尾巴,最终难逃猎人的枪口”。被告人阮某华打工三个月亦被抓判刑,虽是打工者但不是其违法犯罪、污染环境的理由,在此提醒广大务工人员擦亮眼睛,切莫因蝇头小利而参与犯罪,届时打工不成反要坐牢。
案例三:张某仁、王某寒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被告人张某仁、王某寒及岑某(另案处理)均系爬行类动物的爱好者。王某寒提议前往东莞市清溪镇银瓶山森林公园猎捕大壁虎,张某仁、岑某均表示同意。其中,张某仁意欲猎捕大壁虎牟利。2019年4月17日晚上,张某仁准备好猎捕工具,王某寒负责带路,张某仁、岑某动手猎捕了4只大壁虎并存放在张某仁的背包内。公园管理处巡逻人员发现并将三人抓获,当场查获4只大壁虎。经鉴定,4只大壁虎均为爬行纲蜥蜴目壁虎科大壁虎,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仁、王某寒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仁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千余元;被告人王某寒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余元。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更是应予重点保护。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以及严厉打击由此衍生的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等行为,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东莞市银瓶山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非法猎捕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该案三人虽为爬行类动物的爱好者,怀有不同的目的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但均应视各自情节予以惩处。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切莫因一时贪念、疏忽触犯了法律的“高压线”。
案例四:钟某云无证开厂四天直排废水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钟某云于2018年11月15日在东莞市中堂镇一工业区内开设无证照加工厂进行非法生产。2018年11月19日,环保执法人员发现该加工厂从事氯化铁生产,压滤废水、清洗废水直接排入下水道。检测结果显示,钟某云经营的加工厂与暗管相连的地面塑料硬管废水总镍、总铜、总锌超标;暗管排向下水道积水总镍、总铜、总锌超标。
检察机关在指控钟某云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同时提起公益诉讼,认为钟某云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环境修复费用3万余元。
法院判决:钟某云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余元;限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检察机关赔偿环境修复费用3万余元;并责令其在 刊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我市多年来涉水污染的违法犯罪行为屡见不鲜,犯罪手法也越来越隐蔽、狡猾,但与此同时执法部门也在不断加大力度,持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本案中被告人开设无证工厂仅四天即被发现,潜逃半年后终被抓获,并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彰显了执法的力度和决心,由此提醒类似的违法犯罪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本案被告人不但被判刑,亦须承担公益诉讼民事赔偿责任,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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