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古县金谷煤业公司矿井废水未处理排入洪安涧河被罚款649000元

临环罚字〔2022〕009001号山西古县金谷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西古县金谷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63434762C

法定代表人:马连海

详细地址:古县古阳镇古阳村

山西古县金谷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古县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17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古县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煤业公司未经处理的矿井废水用水泵抽至地面清水池(该池储存处理后的水,用于洗煤补水和井下洒水降尘),清水池内设有一暗管,用水泵提升,通过暗管将清水池内未经处理的矿井废水抽至雨水排放口,排入洪安涧河;煤业公司现场处于生产状态。

以上事实有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古县分局)2021年12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古县分局)于2022年1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古县分局)2022年1月1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2022〕009001号)和2022年1月20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六十四万九千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古县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古县非税收入征收局指定银行与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古县相如路支行 户名:古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

帐号:10048621970001000100003

我局(古县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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