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某塑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
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01
典型做法
发挥群众举 作用,快速锁定违法问题。
严厉打击恶意违法行为,强化企业守法意识,确保合法合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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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依据举 线索,2021年3月30日11时05分许,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漯河某塑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北侧厂房内编织袋印刷机和南侧厂房内彩印机正在生产作业,配套建设的两套废气处理设施均未运行,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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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立案调查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7.72万元决定,目前该公司已按期足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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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1.发挥群众举 作用,快速锁定违法事实。这是一起典型的群众举 案件,执法部门积极响应调查机制,精准锁定违法事实。
2.执法动作迅速,操作严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属于偶发性强、难以取证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调查取证的具体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3.步骤明确,精准高效。确定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立即分批展开,对现场进行拍照和录像,进一步锁定违法事实、固定证据,确保执法高效和程序合法。
4.严厉打击主观恶意违法行为。该企业生产中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造成有机废气直排,主观违法性强,执法部门严格调查程序,确保违法行为得到严惩。
漯河某生化有限公司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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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做法
紧盯重点环境举 问题,快速查处违法行为,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树立执法队伍形象,提升12369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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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根据环境举 重点问题线索,2021年5月27日晚上,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漯河某生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突击检查,同时委托第三方分别在该公司上风向厂界和下风向厂界处,对该公司产生的无组织废气采样检测。检测 告结果显示:臭气浓度(无量纲)最高值为27,超过标准值0.35倍(标准值:20),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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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经现场检测,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立案调查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处4.6万元的罚款决定,目前该公司已按期足额缴纳罚款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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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1.认真梳理群众举 线索,解决敏感环境问题。执法部门精准研判,认真梳理问题线索,对12369举 重点问题及时核查。针对该公司无组织排放恶臭问题,执法部门实施突击检查,确保精准锁定违法证据,解决敏感环境问题。
2.执法行为规范,监测操作严谨。排放恶臭气体隐蔽性强、难以发现(正值炎热的夏季,气体逸散较快、随机性强)。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调查取证的具体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对企业无组织排放进行现场监测,确保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分工明确,调查取证动作迅速。执法人员接到任务后,针对企业生产工艺和产污环节进行研判,初步规划检测点。检查当天,执法人员和第三方检测人员分工明确、动作紧凑,快速锁定环境违法证据。
4.执法普法两不误。企业方对“恶臭”一词有所误解,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测及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够耐心解释、普及环保相关法律法规。
临颍县陈庄乡无名加工厂通过渗坑的方式
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涉嫌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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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做法
高效排查,部门联动,强化环境风险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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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2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临颍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监管排查中发现,临颍县陈庄乡大蒋庄村村南200米刘陈路路西有一无名石英石加工厂,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石英石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石英石加工厂清洗处理石英石后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一条约40米的蓝色软管排放到厂区西北侧一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内,涉嫌通过渗坑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市生态环境局临颍分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渗坑废水进行取样检测,检测 告显示:厂区废水排水沟、1号加工池、2号加工池、3号渗坑、pH值均小于1,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包含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300-34(使用酸进行清洗产生的废酸液),确定为通过渗坑排放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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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该加工厂通过渗坑的方式违法排放有毒物质,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办,公安机关已依法拘留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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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主观恶意程度高、环境危害性大、法律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调查取证的具体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确保证据收集不遗漏,及时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绘制厂区示意图、拍摄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等证据,开展调查询问,迅速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在涉事点位提取水样,连夜加班加点进行化验检测,快速出具检测 告,进一步锁定环境违法证据,形成完整的企业违法行为证据链。案件办理过程中保持与公安机关的密切联系,随时通 案情进展,为下一步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创造了有利条件。严厉打击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强化环境风险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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