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一封信小量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一般源单位)

各有关企业:

为切实解决宿迁市部分小量产废企业危废处置难题,畅通小量危险废物转移途径,落实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我市在全市范围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试点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试点收集对象

仅收集宿迁市范围内年产生量在10吨以下的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含爆炸类废物);科研院所、各类学校、各类检测机构等产生的实验室废物(医疗废物、爆炸类废物除外);机动车维修机构、加油站等产生的危险废物(爆炸类废物除外)。

二、试点推行要求

宿迁宇新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是宿迁市开展小微收集的首家试点单位,现已取得编号为JSSQ1311COO038-1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许可证”,并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建设了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智能化云平台——“小微企业环保管家”。对于尚未纳入“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的小微产废企业,应当与试点单位签订小微收集合同并纳入小微平台管理;对于已纳入“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的小微产废企业,鼓励与试点单位签订小微收集合同并纳入小微平台管理。

三、小微管理要求

1、在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中申 产生、贮存、转移等相关信息,实现废物的信息化追溯;也可通过集中收集单位自建ERP系统完成相关操作,相关信息对接至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根据企业申 信息自动生成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简版),确认后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

附件1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简版)

2、企业可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危险废物产生区域收集点,并落实相关危险废物包装、存放时间、存放数量、污染防治等相关要求,具体详见附件2、3。

附件2

一般源单位危险废物包装要求及贮存

设施(危险废物产生区域收集点)建设要求

附件3

危险废物产生区域收集点标志牌

3、企业负责人或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人员,每年应至少参加1次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或小量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组织的危险废物管理等业务培训。

上述简化管理要求适用于一般源单位,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医疗卫生等机构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不包含医疗废物、实验动物尸体及相关废弃物、涉及生物安全和疾病防治的其他废物),机动车修理、机动车燃油零售等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属于特别行业单位,另行要求。重点源单位(年危险废物最大产生量之和大于10吨的)仍应按照原有要求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四、其他要求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产生单位应当直接与处置、运输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切忌通过第三方中介签订合同,谨防上当受骗。

附件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简版)

附件2:一般源单位危险废物包装要求及贮存设施(危险废物产生区域收集点)建设要求

附件3:危险废物产生区域收集点标志牌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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