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1年审结近300起涉生态环境案,有力打击环境污染行为

一年审结近300起涉生态环境案

上饶法院打造“豪华”环资审判团队 为保护绿水青山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近年来,上饶市全市法院正确把握职责定位,将保护环境资源作为重要使命,依法妥善审理和执行环境资源案件,不断健全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部门协调配合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体系,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环境资源案件,2018年5月至今,全市法院共审结涉及生态环境犯罪案件近300起,有力打击和积极预防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为保护绿水青山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巡回法庭审判现场

打造“豪华”环资审判团队

据介绍,为了加快推进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护航绿色发展,以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促进“大美上饶”建设,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上饶品牌。近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为“大美上饶”环境资源保护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

同时,意见还要求全市两级法院在审理涉环境资源重大疑难案件、研讨疑难专业问题时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积极加强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共同建立环境资源理论调研基地,充分利用专家库和调研基地的专业人员优势,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智力支持。

此外,上饶法院通过设立常设联络员、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协调与配合,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配合,建立健全环境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和环境资源保护联动机制,形成综合治理环境的合力。

创新实践环资审判工作

早在2012年2月,鄱阳县法院就根据生态环保案件审理实际情况,设立了环境保护法庭,实行专业化审判。

近年来,婺源法院、鄱阳法院、德兴法院、弋阳法院、横峰法院、铅山法院、玉山法院等基层法院一直根据自身的特点,致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创新实践。

婺源是全国著名的文化与生态旅游县,被外界誉为“中国最美的乡村“。 2018年12月12日,被命名为第二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婺源法院在保护生态旅游资源、留住青山绿水、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改革方面一直走在前面。

2016年以来,婺源法院审理涉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65件,有力打击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为维护上饶的绿水青山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同时,该院还出台了《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服务婺源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并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归口审理涉环境资源类案件。

环境资源损害刑事案件中,传统的判决是仅对被告人判处自由刑,单处罚金刑或者罚金刑与缓刑并处的刑罚,该院在审理滥伐、盗伐林木犯罪案件除判处上述传统刑罚外,还外加发出“补植复绿”责令书或判令被告人承担“补植复绿费”的创新刑罚方式。实现了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的良好态势。

2016年6月20日,德兴市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伐林木犯罪案件,并当庭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等13人犯盗伐林木罪。与以往盗伐林木罪的判决不同,该案判决的最后一项为“被告人吴某等13人共同在盗伐区域内补植林木5亩”。这是江西省法院作出的第一个恢复性刑事司法判决。判决生效后,将由当地司法行政机构、林业部门、森林公安等共同监管,确保被告人的补植林木责任履行到位。

在失火、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中,上饶法院完善生态环境修复司法保护机制,加强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把林地的恢复情况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督促被告人自觉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取得了“一判双赢”的良好效果。

部分典型案例

陈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叶某、占某4人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6日,在横峰县莲荷乡杨家村山脚底的信江河内采砂20520立方米。2017年1月12日经横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砂石合计人民币331258元。县检察院对陈某、陈某某、叶某、占某4人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一并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叶某、占某停止非法采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叶某、占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叶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叶某、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各5万元,合计20万元。

本案非法采砂违反了矿产资源、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致使国家砂石、水和生态资源受到重大损害,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法院对4名被告人依法予以惩罚的同时,也使群众近距离感受到环境资源不容侵犯,有利于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共同守护青山绿水。

本案作为该县首例公益诉讼判决,不仅对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深远意义,同时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决心,是人民法院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建设生态宜居的乡村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有力举措,也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县的轨道上,践行最严格的环境司法保护制度,把司法保护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有效地保护好横峰青山绿水的有力举措,更是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全面促进横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的司法保障。

俞某、何某等人经营黑作坊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俞某、何某等人在未办理任何证照和未在环保部门备案的情况下,于2010年7月份开始,合伙在弋阳圭峰镇桐子岭、圭峰镇圭峰法庭后面山上化工厂、清湖乡艾家杭溪渡口,非法经营了三处生产加工海绵铜的黑作坊。被俞某、何某自行联系或通过中间商钱某等人介绍,多次从外地购入3773.22吨含铜废液,通过在三处黑作坊非法生产加工了三百余吨海绵铜。该作坊将生产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水沟流入信江河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被告人俞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何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余多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不等。

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时,应当从其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明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但将污染源提供给无资质处理污染物的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同罪。

刘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

2018年2月21日15时,被告人刘某为了在位于横峰县司铺乡刘家村刘家小组自家老屋宅基地上盖房子,在未向林业部门 批的情况下,使用手锯将野生生长在其老屋宅基地上的樟树及苦楝树全部沿树兜锯了一圈,但并未锯断,导致12株香樟和1株苦楝全部死亡。经鉴定,被非法采伐、毁坏的树种是香樟、苦楝树,其中香樟属于国家重点野生保护植物,12株香樟和1株苦楝树被人为锯断树干80%以上,造成13株树干全部枯死。测算活立木蓄积3.3666立方米,其中香樟3.2806立方米。

横峰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提出上诉,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判决,认为原审判决书加重了上诉人的刑罚,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第一款规定,改判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刘某为占用宅基地建房而故意毁坏自家老屋宅基地上的野生樟树。但案发后,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认罪。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因缺乏对毁坏野生樟树违法性认知,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不大,依法可以减轻并酌情处理。本案的判决表明惩治环境犯罪并不是最终目的,而通过司法手段引导群众了解法律、促进环境保护才是终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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