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半年多时间里,在上下班必经道路的一个公交站台附近,北京市民刘茹诗每天都会看到一辆红色小轿车。这辆车的车身上布满了灰尘,锈迹斑驳。
“这类车仿佛是一座城市的另类垃圾,既长期占用公共资源,又影响市容,为什么就没有人管呢?”刘茹诗很不理解。
“僵尸车”屡见不鲜
挤占车位影响市容
这些没人管的“僵尸车”,在全国各地都有出现。有的“霸占”着本来就紧张的停车位,有的甚至成为流浪人员的“居住场所”。
重庆市民肖严是做二手车生意的,他曾租下重庆市区内一个停车场地,结果发现有一辆黑色小轿车停在场地最中间位置。肖严与车主取得联系,希望从车主手中收购这辆车。等车主拿来钥匙后,肖严发现这辆车发动机爆缸,变速箱也要维修,总的维修成本超过车辆本身价值,最终放弃收购,而车主也不愿意配合将车开走。由于影响后续停车,肖严遂联系了相关部门。
“执法部门到场后发现,这辆车当时还没到达强制 废标准,不具备强行执行资格,只能停在这里。我只好把这辆车拖到角落位置。”肖严说。
之后,离奇的事情发生了。附近居民路过这辆“僵尸车”时发现车里有人,以为是偷车的,便和对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后续从警察那儿了解得知,对方是附近的流浪汉,把“僵尸车”当成了自己的居住场所。警察把流浪汉带走后,肖严等人也就没有再管过这个事。
直到2021年下半年,肖严有一次无意中打开这辆车的车门,发现里面有住过人的痕迹,还放有衣服、鞋子、镜子等之前没有过的物品。右前座椅的后背上还被人用圆珠笔写了两个字“自救”。留意之后,肖严白天经常去查看车内情况,尽管没见到过人,但是车内的物品一直在变化着。
“真是没想到,一辆‘僵尸车’能衍生出这么离奇的故事。如今已经过去几年了,这辆车肯定已经达到强制 废标准了,但是我觉得太麻烦,又怕车主到时候找我们要车,所以就没有再联系执法人员。想着反正这车也没用,不如留给无家可归的人吧。”肖严说。
法律界定并不明晰
现实治理尚存难题
实际上,近年来一些地方已经关注到城市“僵尸车”问题,并就此展开专项清理活动,但大街小巷的“僵尸车”仍然屡见不鲜,背后原因何在?
黄海波分析称,形成“僵尸车”的原因有很多:如车辆到了 废年限,车主因各种原因不愿意进行 废或因其他原因未及时进行 废;如车辆被盗抢后,犯罪分子随意将车遗弃,原车主也不知道车辆下落,无法对车辆进行有效管理或进行 废;如车主失踪或死亡后其车辆长期被遗忘;如一些车辆因为转让未办理过户,购买的车主嫌麻烦不愿意将应 废的车辆进行 废等。
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新闻宣传科科长孙晓彤发现,“僵尸车”中达到强制 废标准的车辆占比较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私家车的使用年限并无限制,但是有很多车辆连续3年脱审,就应当强制 废。不过强制 废返还的金额较低, 废一辆车返还的金额可能还抵不了把车辆拖运到 废公司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另一方面,需要强制 废的车辆如果不进行 废,对于后续购买新车入户没有任何影响。这或许是导致大量达到强制 废标准的车辆成为“僵尸车”的重要原因。
而事实上,并非所有“僵尸车”都可以被相关部门进行清理。
据孙晓彤介绍,目前对于“僵尸车”并没有一个官方明确的界定,所谓的“僵尸车”其实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定义的不确定性,导致实践中需要对“僵尸车”进行分类讨论。“有的‘僵尸车’属于违停状态,这种情况下交警可以直接进行执法。还有的‘僵尸车’停放在停车线内,甚至有些还在交停车费,只是一直不使用车辆,这种情况下是没有处罚标准和处罚依据的。”
以达到强制 废标准的车辆为例,孙晓彤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强制 废标准规定》《 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仅规定了达到 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但对于其停放是否合法合规并未进行相应规定,这也导致执法人员面对现实中大量不违停但确实存在的达到 废标准的机动车束手无策。因此,目前对于路面上“僵尸车”的执法依据主要还是违停。
2021年11月,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开展为期月余的贵阳贵安“僵尸车”大起底大清仓专项治理行动。活动期间累计清理“僵尸车”200多辆,对维护交通道路安全、城市治堵等起到积极作用。
但集中保管后又可能产生一系列问题。孙晓彤说,集中保管会产生费用,而这笔费用现阶段只能由交管部门承担。此外,因为联系不上车主,所以保管时间不确定,若因停放时间长导致车辆自然灭失,而这时车主前来索要车辆,执法人员就可能处于“两难”境地,甚至可能还会面临赔偿问题。
在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琮玮看来,治理“僵尸车”存在两个难点:一是很难联系到所有权人或管理权人。“僵尸车”车辆在交管部门的地址、电话等信息,一般是车主在购车时预留的,但车主信息可能会发生变化。二是受限于处理“僵尸车”的程序和费用,比如有些车辆几经易手,已经无法证明车辆与实际所有人之间的权属关系,导致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处理。
黄海波则认为,车辆属于公民私有财产,处置“僵尸车”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利有一定的冲突,两者的界限不好把握。如果处置不当,则可能会损害公民私有财产权利,使得开展清理活动时存在一定的执法难度。
完善立法加强认定
多措并举联动治理
针对“僵尸车”治理难题,一些地方出台了更细致的政策文件。
今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通过机动车停车条例,对废弃机动车的处置作出规定:对停放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公共场所(如广场、道路空地、绿地等)的“僵尸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僵尸车”按照违停车辆拖移至指定的停放场所进行停放,再按规定处理。对于停放在居民小区内的“僵尸车”,由物业服务者、业主委员会等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 告有关部门到场依法处置。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规定,占用广场、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停放废弃车辆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有关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及时处理,未处理或者无法联系的,及时 告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告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或者无法联系的,依法处理。
对于未来更好地治理“僵尸车”问题,接受采访的执法人员和专家从多个方面提出建议。
王琮玮认为,首先应该完善立法,让“僵尸车”的处理有法可依。“僵尸车”仍属于民法规定中的“物”,其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但如果“僵尸车”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共利益、有一定的安全隐患等,那么就应该依法治理。
她提到,需要在立法层面解决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认定“僵尸车”,包括认定的依据、程序、认定的主体(主管单位)等。比如违规停放、在某车位或公共空间停放超过60天,经联系所有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或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联系到所有权人的可以认定为“僵尸车”;二是认定以后的处理程序,比如被认定的“僵尸车”,需要联系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管理人通知其自行处理,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处理的,可以采取拖离、 废等手段,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承担等;三是对于无法联系到所有权人或管理人的“僵尸车”,可以采取暂时拖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办法,若已经达到 废标准,出于安全考虑及经济成本的角度,可以在做好登记的前提下进行 废处理。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可以与公证机构建立联系机制,在通知权利人以及采取处理措施的过程中都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记录,以便发生纠纷时可以证明处理程序的合法性。
孙晓彤建议进一步完善车辆的 废制度,“如果车辆达到 废标准,但不去 废也不上路行驶,这种‘僵尸车’是否属于违法、车主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交警等有关部门是否可以对此类车辆进行回收等,应该明确法律责任”。
王琮玮还建议发挥物业及社区的“近接”作用。对于停放在小区内的“僵尸车”,可以让物业公司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对于异常停放的车辆及时联系车主了解情况,同时提出解决方案。另外,在处理时可以请社区居委会介入,帮助解决“僵尸车”停放背后的实际困难,环环相扣治理“僵尸车”。
“宣传到位,人人守则。”王琮玮说,法律的作用是定分止争,也是最低的道德底线,更多的还是要做好宣传工作,让每个人都能够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减少人为制造的“僵尸车”,督促达到强制 废标准车辆的车主自觉 废,共同营造和谐的人居环境。
(文中刘茹诗 肖严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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