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自查指南

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以及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连云港海事局全面部署开展防治船舶污染专项整治活动各项工作,其中航运企业开展全面自查就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是船舶防污染的重要设备之一,本篇小编将以安全检查时常见的问题为例,向船员朋友详细介绍如何开展自查。

船舶生活污水的概念和排放标准

什么是船舶生活污水?

根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定义,船舶生活污水是指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

(1)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

(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3)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4)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

2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a.适用船舶范围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及400总吨以下且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

b.具体排放控制要求

在内河和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根据船舶类别和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时间,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的船舶生活污水分别执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在2012年1月1日以前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下表规定执行。

在2012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下表规定执行,应执行5.2.3排放控制要求的船舶除外。

在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客运船舶,向内河排放生活污水,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下表规定执行。

在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若生活污水处理过程中由于工艺需求等被稀释,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按下式换算,耐热大肠菌群数、pH值和总氯(总余氯)仍以实测浓度作为水污染物排放浓度。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按规定对控制措施进行记录。

二.对照排放标准开展自查

对照排放标准,结合自身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开展自查,避免管理不善或缺乏维护保养而导致设备失去功效。以下为常见问题:

①回水管路:

②污水管路:

③机体装置:

④消毒系统:

⑤供气系统:

⑥储存柜:

⑦ 警系统:

⑧阀件:

⑨控制单元:

⑩非法改装:

?排岸接头:

?排放记录

?检测超标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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