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编号:D1126P011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原湖北化学纤维厂,建厂近50年,原为地级单位,改革开放后转制为私营企业,叫影月(音)化工,处理设施闲置,废水排入汉江,周边居民因此致病。有三条龙排污:一条黑沟因建了火电厂为了自用电而排,一条黄龙为化纤漂白废水,一条白龙是化纤漂白废水,自己建有污水处理厂,但是运行不正常,废水直接排放,汉江水质变差,化纤厂取水口已迁至排口的上游。化纤厂5个烟囱有上百米高,主要排放烟尘为黄色。
涉及行政区:樊城区
调查核实情况:
(一)关于废水治理、排放情况。该公司历史上曾有被当地人称为黄、白、黑的“三条龙”直排汉江,即:黑龙,主要是该公司的电力分厂产生的粉煤灰水,颜色呈黑色,由热电厂经田山、五板桥、蔡岗、龙巷、王台等村明渠排放;黄龙,主要是该公司的酸性污水,呈黄色,由主厂区经田山、五板桥、蔡岗、小龙洲、沈河、小樊等村明渠排放;白龙,主要是该公司的碱性污水,呈白色,由主厂区经黑鱼沟明渠排放。对其排污问题,襄阳市一直高度重视,采取了约谈、行政处罚、责令整改、限期治理等系列措施督促整改。该公司从2001年起陆续投资约1.2亿元建设污水处理设施:2001年投资4668万元建设万吨制浆黑液生化处理设施,2002年投资900万元建设万吨粘胶污水处理设施,2005-2006年投资3000万元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综合治理改造,2011年投资3300万元新建了生化处理系统。整治之后,其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排放标准。根据在线监测数据及环保监督性监测数据,该公司废水整体达标排放。2013年以来,环保部门先后对其监测20次,达标18次,超标2次。对其超标排放行为,环保部门均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整改。该公司处理达标后的废水,在2013年之前直接排入汉江。在2013年太平店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其废水仍然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经管 输入该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深度处理后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排放。电厂粉煤灰排放口(黑龙)经沉淀池沉淀后部分回用,剩余部分废水经沉淀后排入汉江,自动在线监控数据显示未超标。为慎重负责地查明问题,2016年11月28日晚8点,樊城区环保局监察人员进行了现场突击检查,企业污水处理厂运转正常。经现场取样,监测数据为CODcr81mg/L、悬浮物13.5mg/L、氨氮1.985mg/L、PH值7.4、总锌1.515mg/L。在近期的监管监测中,樊城区环保局未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或废水违法排放问题。另:根据监测数据,汉江(樊城段)的监测断面水质一直保持在国家地表水二类水质标准。关于信访人反映的“周边居民因此致病”问题,目前无相关证据表明此情况存在。
(二)关于废气治理、排放情况。该公司现有4根烟囱,分为1个锅炉烟气排放口、3个工艺废气排放口(1个因短纤淘汰暂停使用)。以上废气排放口高度均为120m。企业的生产工艺废气硫化氢、氨采用收集后加喷淋碱洗进入排毒塔高空排放(监督性监测数据:硫化氢平均浓度为0.048mg/m3、氨的平均浓度为0.25mg/m3)。电厂燃煤锅炉烟气经脱硫脱硝处理后排放,排放口装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在线监控系统。燃煤锅炉烟气经静电袋式除尘和脱硫脱硝处理后排放(2016年10月25日监督性监测数据表明:二氧化硫7mg/m3、氮氧化物97mg/m3、烟尘22.9mg/m3,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是否属实:属实
整改和问责情况:将责令樊城区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全面贯彻环境保护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认真解决突出环境污染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护好生态环境。
二、受理编号:D1127A010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诺伯特机器厂无配套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水排入信访人的农田,已有两年时间,导致农田种植的葡萄树、景观树全部淹死。就此问题曾多次向工业园管委会、企业、市政府12345市长热线反映过。樊城区环保局联系信访人,电话答复信访人没有污染,建议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信访人提出:一是立即停止污水排入农田,二是要求全额赔偿。
(一)关于“诺伯特机器厂无配套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问题。樊城区环保局现场查阅了诺伯特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检查了生产车间的生产状况、厂区的污水管 、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水的排放去向等情况。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厂区已于2015年12月建成了厂内排污管 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但是,“环评”批复提出“乳化液废水采用乳化液一体机处理,车间地面冲洗水采用隔油处理”的污染防治措施,该公司未按要求建设含油废水处理设施。因此,信访人反映的“无配套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问题属实。
(二)关于“诺伯特机器厂产生的污水排入信访人的农田,已有两年时间,导致农田种植的葡萄树、景观树全部淹死”问题。经现场调查核实,与诺伯特科技有限公司围墙相邻的堰塘(7亩左右)有较多积水,堰塘中栽种的树苗已死亡。围墙外有少量水流出(后经挖开检查为该公司预留的雨水排污口因封堵不严流出的雨水),进入旁边的林地。该堰塘属衡庄社区集体土地,李定军将堰塘改种树苗,但因地势低洼、积水无法外排,树苗因渍水枯死。接到信访问题交办件后,2016年12月1日,襄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公司排污总口和种植树苗堰塘的水质取样监测。排污总口废水数据为:PH值7.9、悬浮物19mg/L、化学需氧量84mg/L、氨氮18.3mg/L、石油类0.47mg/L。堰塘水质数据为:PH值7.7、悬浮物26mg/L、化学需氧量68mg/L、氨氮0.962mg/L、石油类0.18mg/L。根据水质成分分析,该公司排出的雨水与树苗死亡可能存在一定联系。
(三)关于“此问题曾多次向工业园管委会、企业、市政府12345市长热线反映过。樊城区环保局联系信访人,电话答复信访人没有污染,建议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相关情况。2016年7月、11月,樊城区环保局两次接到投诉人李定军反映诺伯特科技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造成农田庄稼被淹问题。樊城区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要求诺伯特科技有限公司完善雨污管 设施,并督促该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封堵了雨水排污口。樊城区环保局将处理情况向投诉人进行了反馈,但赔偿问题建议采取以协商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信访人反映的此问题属实。
(四)关于“一是立即停止污水排入农田,二是要求全额赔偿”的问题。2016年11月29日,樊城区环保局要求该公司立即采取措施,对预留的雨水排污口再次彻查并封堵,并现场监督封堵施工。经检查,诺伯特科技有限公司围墙外已无水外流。对于“要求全额赔偿”的要求,樊城区正在按相关政策解决。
是否属实:属实
整改和问责情况:针对“湖北诺伯特科技有限公司未建设配套的含油废水处理设施”环境违法行为,樊城区环保局已进行立案查处,依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79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并处50万元的罚款,督促该公司完善污染处理设施,尽快完成“三同时”验收。鉴于相关环境监管人员未正确及时地履行职责、制止相关环境违法行为,市政府责成樊城区政府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三、受理编号:D1127A011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一)信访人居住地距离博拉经纬有限公司不足300米,公司主要产品是粘胶,产生的废水、废气对信访人的生活有直接影响。
(二)厂区内污水经处理厂处理后未达标就直接排入汉江,近期晚上8点左右到次日正常上班时间直接将未处理的废水排放汉江。
(三)该厂火力发电车间24小时生产,产生的粉尘、噪音很大。
(一)关于卫生防护距离问题。信访人反映“居住地距离博拉经纬有限公司不足300米,企业的废水、废气对信访人的生活有直接影响”情况属实。
(二)关于企业污水治理、排放问题。2007年以前,由于博拉经纬纤维有限公司(原湖北经纬化纤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只有物化处理系统而没有生化处理系统,污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2007年,我市将其列为挂牌督办单位,实施全面停产整治。该公司按要求新建了生化处理系统,2008年3月通过竣工验收。根据在线监测数据及监督性监测数据,该公司废水整体达标排放。2013年以来,环保部门先后对其监测21次,达标18次,不达标3次。对其超标排放行为,环保部门均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整改。樊城区环保局在日常监管中未发现“厂区内污水经处理厂处理后未达标就直接排入汉江”的行为。为慎重负责地查清事实、查明问题,2016年11月28日20:30,樊区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再次赴现场检查,企业污水处理厂运转正常,未发现未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汉江的行为。在污水处理站排污口现场取样监测,数据为COD81.5mg/L、悬浮物11.5mg/L、总 锌 0.02mg/L、氨 氮1.985mg/L、PH值7.75,属于达标排放。该公司处理达标后的废水,在2013年之前直接排放。在2013年太平店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其废水仍然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经管 输入该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深度处理后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排放。
(三)关于粉尘、噪声治理、排放问题。该公司建设有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有在线监测设备实时监控。根据在线监测数据,其排放整体上达标。对其出现的超标情况,环保部门依法进行了查处。2016年9月28日、30日,二氧化硫在线数据超标,环保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5万元。2016年11月28日对其进行了监督性监测,数据达标。2016年11月29日对其噪声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是否属实:部分属实
整改和问责情况:
(一)对信访人反映其“居住地距离博拉经纬有限公司不足300米,企业的废水、废气对信访人的生活有直接影响”问题,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废水超标等问题已经得到整改。
(二)襄阳市政府多次督办协调相关事宜。樊城区制定了《博拉经纬有限公司卫生防护区居民搬迁工作方案》,确定由太平店镇政府为搬迁工作责任主体,明确了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市政府已同意将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列入襄阳市棚改项目,按棚改政策落实资金。搬迁工作计划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鉴于该公司卫生防护距离问题多年未能解决,对周边群众造成一定影响,市政府决定对樊城区和太平店镇政府予以约谈,督促其进一步加快进度,尽快完成搬迁工作,保障群众健康。(四)责成樊城区进一步强化措施,严格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继续加强环境监管,严厉惩处环境违法,全面整改环境问题,促进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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