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正值第48个世界环境日,最高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自当日正式施行。该规定明确,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原告资格
省、市地级政府可当原告
根据规定,存在三种情形之一的,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这三种情形分别为: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不适用本解释的两类情形,即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要求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举证责任
绝大部分由原告一方承担
在举证责任方面,规定明确,原告应当就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或者具有其他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情形,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以及所需修复费用、损害赔偿等具体数额,以及被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最高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解释说,在这样一种诉讼中间,政府一方拥有更多的调查取证的权力,把责任分配给政府一方,更有利于事实真相的恢复和查清案件事实。所以,在这类案件中间,举证责任绝大部分应该由原告一方也就是政府一方来承担,是具有正当性的。
他补充说,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由被告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比如说被告认为他有属于法律免责的情况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这方面的事实当然只能由他来提供”。
还有一种情形,即当原告作为政府一方已经提供了相当的证据,涉及某些细节的事实,政府一方没有办法获取;而被告一方提供证据完全具有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发生转移。
赔偿方式
首次添加“修复生态环境”
根据生态环境是否能够修复对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予以分类规定,规定明确生态环境能够修复时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不能修复时应当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并明确将“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纳入修复费用范围。
规定提到,法院受理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先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完毕后,就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未被涵盖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
江必新解释说,环境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不仅涵盖国家利益诉求,还可以涵盖公共利益的诉求。“但是有时候,可能还有遗漏的,我们用公益诉讼再来补充。即环境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优先,公益诉讼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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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指标
74城市PM2.5浓度下降超四成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实施已有六年,中国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如何?6月5日,在2019年世界环境日全球主场活动上,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中国空气质量改善 告(2013-2018年)》。 告披露,2013年以来,首批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74个城市,PM2.5平均浓度降低了42%。
北京重污染天数减至15天
告提到,2018年,多项大气污染物浓度实现了大幅下降,首批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74个城市,PM2.5平均浓度降42%。
2013年,中国将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划定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从国家层面开展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推进区域空气质量逐年改善。到2018年,这三个重点区域的PM2.5平均浓度分别比2013年下降了48%、39%和32%。珠三角九个城市的PM2.5平均浓度从2015年起,连续四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尤其在北京,2013年以来PM2.5浓度大幅下降,从每立方米89.5微克降到2018年的每立方米51微克,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从58天减少到15天。
空气质量改善有利于健康
告以甘肃省兰州市为例,数据显示,从2012至2013年的秋冬季以来,兰州PM2.5浓度下降13%,全市城乡居民呼吸系统疾病就诊病例减少25%。
PM2.5年均浓度 六成城市未达标
告显示,2013年以来,中国氮氧化物和SO2排放总量下降28%和26%。另外,2013-2018年,中国酸雨分布格局总体保持稳定,酸雨面积呈逐年减小趋势。 告也同时指出,中国的大气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全国尚有六成以上城市PM2.5年均浓度未达到每立方米35微克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与世界卫生组织每立方米10微克的准则值还有较大差距。
环保执法
环保警察执法 摸索“公安+”模式
作为一支特别的警察队伍,北京“环保警察”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严厉打击非法排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自2018年以来,先后办理行政、刑事案件200余起,做拘留以上处理的达400余人。
“环保警察”围绕水、土、大气三大领域开展系列专项打击,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环保警察”先后开展了“蓝天一号”“蓝天二号”两个专项行动。在行动中,紧盯各区空气质量动态变化,聚焦印刷、餐饮、汽修等重点企业行业,先后办理涉气违法犯罪案件30余起,处理近50人。
按照“共治”理念,“环保警察”主动与环保、水务、规土等部门建立了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应急处置、案件会商等18项工作机制,依托机制,强化联勤联动,以“12369”环保举 线索、“散乱污”企业台账等数据为支撑,先后开展联合执法1700余次,检查企业3000余家,整治突出问题700余个。
同时,进一步拓宽对接范围,与市城管委固化渣土车整治协作模式,形成常态化执法机制,仅今年以来,办理非法倾倒垃圾违法犯罪案件9起,刑拘80余人;与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就全市30余家机动车检测场日常管理,建立了区机动车管理站与属地派出所“双对接”工作机制,形成了工作合力。“公安+”的执法模式日趋成熟,实现了对生态环境领域乱象的综合治理。
环保诉讼
司法保护生态环境有什么高招
起诉的合作呈多样性 有显名的联合起诉、支持起诉 也有诉外支持
“公益诉讼经过近五年的历程后,整个社会的公益力量正在形成合力。”6月5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 会,对该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情况进行通 。
自2015年7月至今,四中院已受理17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五件来自汽车排放超标,占总数近30%。在诉讼主体方面,公益诉讼不再是“单打独斗”,其起诉的合作呈多样性,有在法庭上显名的联合起诉、支持起诉,也有诉外支持和配合分工。此外,检察机关正逐渐成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预防性判决结合行为保全
在责任分配方面,四中院更加注重“谁污染,谁治理”让污染者担责,加强诉讼中推动被告及时采取环境保护修复措施。
此外,北京四中院不断探索尝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进行公益信托,并全国首次创新引入公益信托机制,运用公益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设立专业委员会、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 告、公告、清算 告、违法起诉等制度。
检察机关成为起诉主力军
从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至今已经近五年,那么首都环境公益诉讼有了哪些新变化和新亮点?
“随着全社会逐渐形成的生态文明共识,围绕公益诉讼不再是各家组织或个别案件的‘单打独斗’,在首都环境综合治理过程中,整个社会的公益力量正在形成合力。”北京四中院副院长融鹏表示。
公益组织从过去单独到法院起诉,到现在对诸多案件的合作分工诉讼。公益诉讼起诉的合作呈多样性,有在法庭上显名的联合起诉、支持起诉,也有诉外支持和配合分工。
检察机关正逐渐成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检察机关和公益组织提起的诉讼领域中各有侧重。因为检察机关专业性强,对调查取证、鉴定检测、诉讼保全、庭审诉辩都更具备专业经验,如就污染涉及刑事、污染更加隐蔽调查取证难、污染情况紧急以及污染鉴定更具专业性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倾注更大的力量,推动了公益诉讼的发展。
融鹏表示,四中院建立了公益诉讼绿色通道、诉讼保全、公众参与、技术专家支持、综合治理与司法建议等等一系列程序机制,探索了环境损害鉴定方法类型化,并采取多元化裁判方式来恢复环境、保护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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