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隆阳法院
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近年来,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资源刑事犯罪高压态势,在严厉打击犯罪、惩处犯罪分子的同时,依法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打造“蓝天碧水绿地”,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以下典型案例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01
未经许可采伐自家树木获刑
案情简介
2019年,被告人辉某某因本户山林种植的杉木树被老鼠啃死,遂打算将原种植的树砍伐后种植红豆杉。辉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携带大刀到本户山林砍伐自己种植的杉木938株,后加工成薪柴5堆。经检验,砍伐的938株林木均为杉木,原木材积21.5立方米,折立木材积(蓄积)为23.8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辉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23.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对其依法从宽处理。遂判处辉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解读
自己家的林木也不可私自采伐,需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在指定的地点,按照指定的数量、树种、方式进行采伐。请广大市民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自觉保护林木,切莫因一时糊涂而毁坏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02
为防蝙蝠设粘
捕到珍贵鸟类获刑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底,被告人左某某在未办理《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为防止蝙蝠破坏青枣,在位于昌宁县湾甸傣族乡上甸村委会自己租来种植青枣的土地上拉设粘 ,猎捕到鸱鸮1只、领角鸮2只、不知名鸟类6只、蝙蝠46只。2020年2月25日,公安机关查获时,除1只领角鸮为活体外,其余野生动物均为死体。
领角鸮和鸱鸮属所有种均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领角鸮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公诉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在未办理《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在自己种植的青枣地上拉设粘 ,其知道该行为可能导致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猎捕或者死亡,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非法猎捕鸱鸮1只、领角鸮2只,并导致鸱鸮1只、领角鸮1只死亡,领角鸮1只被查获后未能存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生态资源损失费用,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除负刑事责任外,其还应对3只珍贵、濒危野生鸟类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处左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赔偿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费人民币45000元。
案例解读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提出,表明国家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注重生态资源的修复和补偿,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又使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积极履行民事侵权责任,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补偿效果的有机统一。
03
非法猎捕白腹锦鸡获刑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被告人陶某某在未持有《特许猎捕证》及其他任何许可材料的情况下,在昌宁县珠街彝族乡岔河村委会“地洞寺”山林内徒手捕获1只白腹锦鸡雏鸟,带回家饲养直至2019年8月14日被查获。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陶某某被传唤到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遂依法判处陶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解读
近年来,保山法院审理的此类非法猎捕白腹锦鸡、白鹇的案件中,多数被告人都是在放牧或者到山林做活期间发现野生动物后徒手猎捕并带回家中饲养。这种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以及生物多样性,造成了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希望借此案,引起大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视,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抵制猎捕野生动物。同时,一旦发现有非法猎捕、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及时主动向相关部门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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