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水处理 讯:北极星水处理 获悉,重庆市地方标准《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1050-2020)发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详情如下:
前 言
李子未、封雷、李亦桃、孔媛、余义昌、陈婷婷、白一力、黄健盛、曹弘毅、张林防、彭亚洲、孙磊、
潘傲、余里洁、周邦玫、周莹莹。
引 言
为规范重庆市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行为与管理工作,细化行业排污管理,实施精准控污,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了重庆大学及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结合重庆市榨菜行业特点及水污染物治理现状,编制完成了《重庆市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6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31195 高氯高氨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离子校正法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84 水质 无机阴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计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榨菜行业 mustard tuber industry
与榨菜有关的食品腌制加工产业,生产产品包含:全形榨菜、方便榨菜、其它腌制蔬菜产品(如:海带丝、酸萝卜、酸豇豆、酸竹笋、酸地牯牛、盐花生、酸菜等)。
3.2 榨菜型产品企业 mustard tuber product enterprise
仅生产榨菜产品(全形榨菜或方便榨菜)的企业。
3.3 混合型产品企业 hybrid product enterprise
生产产品不仅包含榨菜产品(全形榨菜或方便榨菜),还包含一种或多种榨菜行业其它腌制蔬菜产品的企业。
3.4 其它腌制蔬菜产品企业 other preserved vegetables products enterprise
生产产品不含榨菜(全形榨菜或方便榨菜),仅包含一种或多种榨菜行业其它腌制蔬菜产品的企业。
3.5 榨菜废水 mustard tuber wastewater
榨菜行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
3.6 排水量 drainage disge
榨菜行业企业向其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即该企业内所有废水量总和)。
3.7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unit product drainage disge
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8 排污单位 sewage disposal facility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控制要求
4.2 排放标准值
4.2.2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排污单位总氮(以 N 计)排放限值应执行 120 mg/L,其它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应按照表 1 的规定执行。
5 控盐技术要求
5.1 源头控制
5.1.1 榨菜生产企业宜采用风脱水、低盐腌制、分阶段加盐腌制工艺,减少腌制过程用盐量,增加含盐水再利用率。
5.1.2 榨菜生产企业在收购粗加工产品时,应一并收取相应的榨菜废水,输送至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园区污水处理厂或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标后向排污许可证规定区域排放,严禁向土壤和农田排放。
5.1.3 严禁榨菜粗加工个体经营户将榨菜废水直接排向环境,该部分榨菜废水去向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 得到批准后,输送至园区污水处理厂或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榨菜废水量不得超过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量的 10%。
5.2 过程控制
5.2.1 榨菜生产企业宜采用减少脱盐用水量的技术。
5.2.2 榨菜生产企业宜将高盐水进行回用或综合利用。
5.3 末端控制
5.3.2 综合考虑水生态功能保护需求、行业产排污特点、治理技术现状等,对榨菜行业高盐水实施精细化管控要求,按不同产品品种,执行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和排污口标志。
6.2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管理要求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3 排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单位内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监测结果。
6.4 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照 HJ/T 91.1、HJ 493、HJ 494、HJ 495 的规定执行。
7 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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