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消息 9月8日 道 港媒称,深圳宝安早前电动车充电池起火酿七死惨剧,引起外界对电动车充电池的关注。
香港《东方日 》9月8日 道,内地传媒近日踢爆,上海超过九成可用于电动车的废旧铅酸电池,被“个体回收商”非法回收转卖到外省不法企业,经合法渠道回收的旧电池不足一成。不法企业会以“撬、钻、倾倒”等粗暴方式拆解旧电池,部分物料或流向电池生产商“再造”,或直接排放污染环境。
道称,对于上海电池回收乱象,早前有上海市政协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市商务委日前回应指,将加强打击非法回收废旧电池,力争从源头上强化管控。市公安局将推进回收平台建设,加大对非法贩卖、处置危险废电池的联合查处。
港媒称,内地目前为全球最大的铅蓄电池市场,而每年产生的废旧铅酸电池超过300万吨,废旧铅酸电池回收的市场潜力极大。废旧铅酸电池具很高回收利用价值,而旧电池再利用率达到八成,当中重炼的合金铅锭可供铅酸电池厂重用制作新电池。惟因缺乏完善回收体系,大部分旧电池最终流入非法市场粗暴拆解,内里重金属、电池液最终污染环境。
资料图片:山东省邹平县青阳镇的废旧电池回收利用公司依靠分布在广东、浙江、江苏等地的20多个回收站回收手机废旧电池作为原料,经过外壳剥离、粉碎、焙烧、浸出、萃取、浓缩结晶等工艺,提取氯化钴、硫酸钴、硫酸镍、电解铜等产品,发展循环经济,资源再利用的同时又保护环境。(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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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未做惩罚性规定
资料图 中新社发 张亨伟 摄
中新 1月28日电 据国家发改委 站消息,针对《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以下简称《技术政策》),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今日表示,目前,中国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保有量还比较少,相关回收利用体系还没有有效建立起来,回收利用技术工艺还不成熟,暂不宜进行强制性管理。因此,《技术政策》只是一个引导性文件,没有做出惩罚性规定。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联合印发《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媒体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技术政策》出台的背景。
答:当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蓬勃发展,推广应用工作有序推进。在可预见的将来,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将大规模退役并进入回收利用环节。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及时规范和引导,有助于培育良好的再利用体系,防止走其他废弃物治理走过的“先乱后治”的老路。对此,《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明确提出,要加强动力电池梯级利用和回收管理,引导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加强对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鼓励发展专业化的回收利用企业;明确动力电池收集、存储、运输、处理、再生利用及最终处置等各环节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加强监管,督促相关企业提高技术水平,严格落实各项环保规定,严防重金属污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也提出,要加快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探索利用基金、押金、强制回收等方式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体系。《技术政策》的出台既是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也是未雨绸缪引导行业规范发展的客观需要。
问:《技术政策》出台的目的和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技术政策》出台的主要目的就是加强对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规范,明确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责任主体,指导相关企业建立上下游企业联动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防止行业无序发展。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我们确定了以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主要原则,推动废旧动力电池有序回收,安全、环保和资源化利用,优先鼓励再利用,明晰相关主体责任义务。
问:请您介绍一下《技术政策》的主要内容。
答:《技术政策》分为总则、动力电池的设计和生产、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废旧动力电池利用、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附则等七部分内容,对电动汽车动力电池设计生产、回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等方面均做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管理方式和范围。根据《技术政策》的制定原则,明确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进行指导性管理,国家有关部门将对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待时机成熟后,国家发改委再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行业管理办法。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动力电池设计、生产及废旧动力电池的收集、分类、贮存、运输、梯级利用、再生利用等环节。考虑与国内现有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的连贯性和一致性,结合国际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的实际应用现状和趋势,《技术政策》中规定的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等,不包括铅酸蓄电池。
二是明确了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动汽车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是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责任主体。电动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负责回收安装在整车上的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指系统生产企业)应负责回收其销售给独立电池经销商(整车生产企业售后体系之外)的动力电池。电动汽车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应负责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 络,在具有售后服务 点的设区市至少指定一家回收 点负责废旧动力电池的收集。鼓励多家企业共建、共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 络,降低回收成本,提高回收 络运行效率。
三是明确建立动力电池编码制度,建立可追溯体系。回收体系的建设是废旧动力电池能否得到合理回收及再利用的关键环节。为保证废旧电池的回收率,明确对动力电池产品采用编码制度,具体编码工作由生产企业负责,国家汽车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动力电池产品编码标准。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应对所生产(或进口)的所有动力电池产品进行编码,并建立可追溯系统。编码应具有与产品的唯一对应性。编码应标识在动力电池产品显著位置,且具有较高的牢固性。
四是鼓励进行废旧动力电池梯级利用。考虑到部分废旧动力电池仍有一定容量,可适用于电动自行车、电 储能电站等行业,因此,鼓励对符合条件的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梯级利用,以节约成本,提升资源利用率。因梯级利用可能会涉及电池的拆解、重组和检测,所以梯级利用企业在销售电池时应在电池表面贴自有商标并明示该电池产品为梯级利用电池,并负责其销售的梯级利用电池的维修保养和再次回收。鼓励电动汽车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与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企业合作,根据废旧动力电池的容量、充放电特性、使用安全性等实际情况判断可否进行梯级利用。
问:《技术政策》提出了哪些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政策措施?
答:目前,我国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保有量还比较少,相关回收利用体系还没有有效建立起来,回收利用技术工艺还不成熟,暂不宜进行强制性管理。因此,《技术政策》只是一个引导性文件,没有做出惩罚性规定。但为了鼓励相关主体执行《技术政策》,引导行业规范发展,我们在《技术政策》里提出了几个具体的促进措施:在制度上,国家鼓励企业对动力电池采用收取押金、回购、以旧换新等措施,提高消费者交回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积极性。国家将探索把废旧动力蓄电池纳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征收范围。在激励措施上,国家将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梯级利用企业和再生利用企业的技术研发、设备进口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企业不断提升技术水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在技术研发方面,国家支持动力蓄电池相关回收利用技术和装备的研发,鼓励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企业、梯级利用企业、再生利用企业不断开发和推广新技术。在国际合作方面,国家将鼓励开展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国家标准的共同制定和协调统一,支持开展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示范项目建设。
国外巧破电池回收难题(四):培养公众良好习惯
国际先驱导 4月15日 道 废旧电池回收利用较好的地区,往往有一个共同点:不仅法律法规细致入微,主动分类、回收电池的作法更是早已深入人心,从写在纸上的规定,渗透到人们的日常行为习惯中去。这一点离不开政府和整个社会长期以来对民众环保意识进行的着力培养。
以环保意识强、垃圾分类到位的日本为例。1956年的“水俣病”引发了日本人对工业污染和排放的集体反思。作为加强环保宣传的措施之一,日本将每年的11月11日定为“干电池日”,12月12日则定为“蓄电池日”。直到今天,尽管日本人的垃圾分类和环保意识已可谓举世闻名,每年的“电池日”各地仍会举行许多宣传活动,为民众讲解电池污染的危害及回收利用价值。比如在城市的主要街道派发环保电池和宣传资料,在中小学开展电池知识普及和环保宣传等。
正是在政府的着力培养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之下,不只是电池回收,日本的整个垃圾分类和回收体系日趋完善。而整个社会也都受益于此。
据统计,上世纪90年代后,日本东京都23区的人口持续增加,但是城市产生的垃圾量从1989年历史最高水平时的近500万吨减少到2008年时的306万吨,减幅超过38%。与其他废品一样,对个人和家庭来说,废旧电池本身虽小,但对整个社会乃至子孙后代来说,电池回收意义重大。只要全社会有了这样的意识,并为之持续努力下去,电池回收的渠道、技术瓶颈等问题一定能够迎刃而解,最终彻底根除废旧电池问题。
国外巧破电池回收难题(一):相关法律“名目繁多、事无巨细”
国际先驱导 4月15日 道 有没有想过,离开电池,你的生活将变成什么样子?恐怕光是把手机“夺走”,就足够让人难以忍受了。更不用提方便快捷的电动车,以及每天都要用到的各式电器。
200多年来,电池作为稳定的能源供应之一,已经进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你每天都离不开的各种电池,它们的“最终归宿”是哪里?是进入安全、完善的回收渠道,继续为人类社会“发挥余热”,还是像环保广告描绘的那样,被随意丢弃在土壤、水体中,成为许多污染事件的“罪魁祸首”?正是由于电池用途之广泛、总量之巨大,其“身后事”才成了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的问题——它们既能成为主要污染源,“毒害”一方水土,又可被回收再利用,产生巨大经济价值。
这一问题在中国尤为迫切:30余年来,中国一直是全球最大的电池生产国和消费国,而各类电池的回收再利用仍不尽如人意。那么,在经济发展更早、发达程度更高的欧美等地区,有没有可供我们借鉴的“他山之石”?
电池回收当然不是中国独有的问题。据统计,欧盟国家每年共售出约80万吨汽车电池、19万吨工业电池和1.6万吨家用电池,其数量之大不言而喻。而一向重视环境保护和可循环经济的欧洲人自然不会对如此大量的电池“归宿”听之任之。在欧洲地区生活过的人大都有此感受:立法是他们解决问题的“杀手锏”。
许多年来,欧洲国家在电池回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谓“名目繁多、事无巨细”。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欧洲就有一些国家开始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加强废旧电池回收管理。为了统一各国规范,明确相关标准,欧盟于1991年颁布《废旧电池管理指令》。这一指令对成员国电池行业提出了诸多要求。比如,从电池设计、生产开始,就要求使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影响较小的安全材料,并规定了危险物质含量最高标准(如汞含量低于电池总重的0.025%),同时要求内置电池在设计时应考虑到回收问题,用完后更易取出等等。
在电池的标注方面,这一指令也十分明确。除了必须标出电池的汞含量、镉含量和铅含量等,还要标出每种电池在用完后的分类、回收要求,方便使用者在电量耗尽后进行合理处置。以此为基础,欧盟在过去二十多年中多次修改和完善相关指令,不断提高电池生产标准,同时细化相关规定和要求。比如2003年的修订中,明确了废旧电池回收的责任问题,要求电池生产商和销售商共同承担回收责任。在完善的法律框架下,欧洲地区的电池回收一直走在世界前列。
目前,欧盟国家的各类废旧电池回收率可达八成左右,电池再造率也稳中有升,使电池行业成为欧洲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与欧洲类似,美国在这一方面也起步较早。
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开始实施相关法规,主要是限制电池中的含汞量,并促使生产商改进工艺,降低电池污染。1996年,克林顿政府颁布联邦法令《含汞电池和可充电电池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生产便于回收利用、易处置的氢镍电池等,并“培养公众关注电池回收和适当处置方法”。除了有关电池的统一规定,美国还相继出台针对不同类型电池的细化法规,比如《标识、转运废旧镍镉电池管理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使政府对于废旧电池回收再利用的管理越来越可控,生产商、销售商和电池回收企业也可以依法行事,不再无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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