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主干道的窨井装上防坠 。这种防坠 由防护 、膨胀螺栓组成,一般挂在距井口约15厘米的位置。

探访

污水检查井“加 ”最大承重150公斤

防坠 牢牢固定在污水检查井的井壁上,呈 格状,既能起到防止人坠井的作用,也不影响井口的正常排水功能。

工作人员介绍,这种防坠 由防护 、膨胀螺栓组成,具有耐腐蚀、防护强度高的特点,一般挂在距井口约15厘米的位置,由6个螺栓固定在井壁上。单张防坠 最大承重150公斤。

为了测试防坠 的承重情况,一名70公斤重的工作人员现场演示,在井盖中间的防坠 上跳动,结果防坠 完好无损,紧紧连在井壁上。“这个东西好,应该都装上。”围观的路人议论纷纷。

工作人员介绍,自2013年10月起,他们开始对城区道路的污水检查井加强检查,并安装5000余张防坠 。当时,防坠 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金属材质,另一种为涤纶 兜。经过多年验证,金属材质的防坠 安全性更为可靠,于是在城区范围内逐步全部升级为金属防坠 。

现状

主干道污水井全部“加 ”雨水井“加 ”逐步推进

一名70公斤重的工作人员站在窨井的防坠 上,现场测试承重情况。

据了解,城区污水管 长达882公里,其中,市供排水监督管理处负责320公里的主管 ,另外560多公里长的污水管 由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十堰城区共有污水检查井1.1万个,分布在主干道、背街小巷及河道。其中,主干道有污水检查井5000余个,由市供排水监督管理处负责。”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已实现市政道路污水管 污水检查井防坠 的全覆盖。

对于各区管理的污水检查井,市供排水监督管理处也在积极督促相关单位加强流域污水检查井的风险排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工作人员表示,防坠 安装后并非一劳永逸。由于污水具有腐蚀性,且防坠 也有使用年限,一些防坠 会发生老化、破损。因此,他们需对污水检查井按期例行巡检。2021年7月,他们就集中更换了1700多张防坠 。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管护城区主次干道89条道路、9828个窨井。这些窨井主要分为雨水井、综合管沟井。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人民路、公园路、汉江路、车城路、车站路、北京路等8条主干道路的窨井已安装防坠 1932张,防坠 加装工作正在持续推进中。

问题

井盖产权主体多元巡查维护存在盲区

“脚底下”安全与否,井盖的材质也很关键。据了解,多年前,我市普遍使用的是铸铁井盖和复合材料井盖,前者抗震性能好,但容易被盗;后者易老化,易脆裂破损。从2011年起,城区污水井盖逐步更换为钢纤维水泥材质,使用寿命更长、更坚固。

为加强对井盖的巡查,市供排水监督管理处建立了机动巡查组,定时检查、维护所辖污水检查井。

自全省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以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将“雨水井盖隐患”单独列项重点排查,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雨水管沟清淤工作,逐一对雨水井盖进行核查,及时对雨水井盖高差较大、破损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进行调整、更换。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城区有各类窨井4.8万个,主要有16种类别,管理养护责任分别归属于十五大类产权主体单位及众多接口物业单位。对应地下管线点多、面广、线长、年限久远,呈现市政井盖数量多、分部广、差异大等特点。

“由于建设主体多元、井盖材质良莠不齐,在后期使用过程中也会因车辆碾压、老化等因素受损。一旦权属单位未及时维修更换,容易出现意外事故。”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城市管理主体多元、整合不足、存在盲区的问题值得注意。

此外,井内穿线施工及维护操作人员需要频繁进出窨井,存在部分防坠 丢失现象,需要及时巡查补足。

建议

构建统一全覆盖监管机制推动智能井盖落地

在城市道路上,井盖这类构件具有种类众多、数量庞大、分布广泛、新老并用、产权主体多元并行等特点,导致其管理维护主体呈现多元、交叉、无序的特点。

对此,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根除井盖问题确保“脚下安全”,需要政府自上而下构建覆盖城乡的窨井盖行业统一监管维护工作机制。“可以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逐年更新的井盖档案数据;统筹建立统一的监管维护工作机制,实行联合巡查,1万多个共用通信井应由经信部门加强统管和监督。”

同时,将更多老旧城市道路纳入城市更新计划中,制定计划,分期分批逐步消灭尚在服役的一批老旧、有隐患的井盖设施。

可以大力发展智慧井盖,把公共区域的所有窨井纳入智慧城市大脑,借助“互联 +5G”实施“一盖一档一芯(片)”,让“城市大脑”能够实时动态地接收、监测、预警全市所有窨井盖发出的震动、位移、受损、被盗等数据信息,实现对窨井盖的实时动态可视化管控,一有隐患,迅即处置。

还可以把更多的管线统一纳入管廊,进行监管维护,从源头上减少“脚底下”危险事件发生的概率。

延伸阅读

井盖“伤人”,谁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附属设施,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的,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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