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规定
6.1.1 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的管道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
6.1.2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通气管、供油管的防护密闭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管道,在其穿墙(穿板)处应设置刚性防水套管:
1)管径不大于DN150mm的管道穿过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外墙、密闭隔墙及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隔墙时;
2)管径不大于DN150mm的管道穿过乙类防空地下室临空墙或穿过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临空墙时。
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管道,在其穿墙(穿板)处应设置外侧加防护挡板的刚性防水套管:
1)管径大于DN150mm的管道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时;
2)管径不大于DN150mm的管道穿过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临空墙时。
6.2.1 防空地下室宜采用城市市政给水管 或防空地下室的区域水源供水。有条件时,可采用自备内水源或自备外水源供水。
防空地下室自备水源的取水构筑物宜用管井。自备内水源取水构筑物应设于清洁区内。在自备内水源与外部水源(如城市市政给水管 )的连接处,应设置有效的隔断措施。自备外水源取水构筑物的抗力级别应与其供水的防空地下室中抗力级别最高的相一致。
6.2.2 防空地下室平时用水量定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6.2.3 防空地下室战时人员用水量标准应按表6.2.3采用。
6.2.4 需供应开水的防空地下室,开水供水量标准为1~2L/(人·d),其水量已计人在饮用水量中。设置水冲厕所的医疗救护工程,水冲厕所的用水量已计人在伤病员和工作人员的生活用水量中。
6.2.5 战时人员生活用水、饮用水的贮水时间,应根据防空地下室的水源情况、工程类别,按表6.2.5采用。
6.2.6 在防空地下室的清洁区内,每个防护单元均应设置生活用水、饮用水贮水池(箱)。贮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应根据防空地下室战时的掩蔽人员数量、战时用水量标准及贮水时间计算确定。
6.2.7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平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的要求,战时应符合表6.2.7的规定。
6.2.8 机械、通信和空调等设备用水的水质、水量、水压和水温应按其工艺要求确定。
6.2.9 饮用水的贮水池(箱)宜单独设置。若与生活用水贮存在同一贮水池(箱)中,应有饮用水不被挪用的措施。
6.2.10 生活用水、饮用水、洗消用水的供给,可采用气压给水装置、变频给水设备或高位水池(箱)。战时电源无保证的防空地下室,应有保证战时供水的措施。
6.2.11 生活用水、饮用水、洗消用水以外的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防空地下室的各项用水对于水质、水量、水压和水温的要求,并根据战时的水源、电源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设备用水宜采用循环或重复利用的给水系统,并应充分利用其余压。
6.2.12 防空地下室内部的给水管道,应根据平时装修要求及结构情况,可设于吊顶内、管沟内或沿墙明设。给水管道不应穿过通信、变配电设备房间。
6.2.13 防空地下室给水管道上防护阀门的设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给水管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的内侧设置;当从人防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人防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穿过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隔墙时,应在防护密闭隔墙两侧的管道上设置;
2 防护阀门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1.OMPa;
3 防护阀门应采用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闸阀或截止阀;
4 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距离阀门的近端面不宜大于200mm。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6.2.14 防空地下室的给水管管材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给水管道应采用钢塑复合管或热镀锌钢管;
2 防护阀门以后的管道可采用其它符合现行规范及产品标准要求的管材。
6.2.15 给水管道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时,宜采取防震、防不均匀沉降措施。
6.2.16 对于可能产生结露的贮水池(箱)和给水管道,应根据使用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结露措施。
6.2.17 平时需用水的防空地下室的给水入户管上应设水表。
6.2.18 防空地下室的水泵间宜设隔声、减振措施。6.3 排 水
6.3.1 防空地下室的污废水宜采用机械排出。战时电源无保证的防空地下室,在战时需设电动排水泵时,应有备用的人力机械排水设施。
6.3.2 一般防空地下室应设有在隔绝防护时间内不向外部排水的措施。对于在隔绝防护时间内能连续均匀地向室内进水的防空地下室,方可连续向室外排水,但应设有使其排水量不大于进水量的措施。
6.3.3 医疗救护工程的污水处理设施宜设在防护区外。
6.3.4 在隔绝防护时间内,设备的冷却水可回流到原贮水池。当设备发热量较大,采用单格贮水池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可采用双格或多格贮水池。多格贮水池的最后一格不应充水,其容积也不计入有效容积内。
6.3.5 战时生活污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包括调节容积和贮备容积。调节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台污水泵5min的出水量,且污水泵每小时启动次数不宜超过6次;贮备容积必须大于隔绝防护时间内产生的全部污水量的1.25倍;隔绝防护时间按本规范表5.2.4确定。集水池还应满足水泵设置、水位控制器等安装、检查的要求;设计的最低水位,应满足水泵吸水要求。贮备容积平时如需使用,其空间应有在临战时排空的措施。
6.3.6 防护单元清洁区内有供平时使用的生活污水集水池或消防废水集水池时,宜兼作战时生活污水集水池。其有效容积按本规范第6.3.5条进行校核。
6.3.7 当符合本规范第6.3.2条规定的排水条件时,生活污水集水池的贮备容积,可减去隔绝防护时间内向外排出的污水量。
6.3.8 通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收集平时生活污水的集水池应设通气管,并接至室外、排风扩散室或排风竖井内;
2 收集平时消防排水、空调冷凝水、地面冲洗排水的集水池,按平时使用的卫生要求及地面排水收集方式确定通气管的设置方式;
3 收集战时生活污水的集水池,临战时应增设接至厕所排风口的通气管;
4 通气管的管径不宜小于污水泵出水管的管径,且不得小于75mm;
5 通气管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时,该段通气管应采用热镀锌钢管,并应在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设置公称压力不小于1.OMPa的铜芯闸阀。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距离阀门的近端面不宜大于200mm。
6.3.9 设有多个防护单元的防空地下室,当需设置生活污水集水池时,应按每个防护单元单独设置。
6.3.10 生活污水集水池宜设于清洁区内厕所、盥洗室的下部。清洁区内用水房间、平时使用的空调机房等房间内宜设置地漏,地漏箅子的顶面应低于该处地面5~1Omm。
6.3.11 供防空地下室内平时使用的排水泵,宜采用自动启动方式;仅战时使用的排水泵可采用手动启动方式。生活污水泵间宜设有隔声、减振和排除地面积水的措施,并宜设置冲洗龙头。
6.3.12 污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阀门和止回阀,管道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时,应在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设置公称压力不小于1.OMPa的铜芯闸阀。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距离阀门的近端面不宜大于200mm。
6.3.13 采用自流排水系统的防空地下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出管上应采取设止回阀和公称压力不小于1.OMPa的铜芯闸阀等防倒灌措施;
2 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对非生活污水,在防空地下室外部的适当位置设置水封井,水封深度不应小于300mm;对生活污水,在防空地下室外部的适当位置设置防爆化粪池;
3 核4级和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排出管上应设置防毒消波槽,其大小不应小于图6.3.13所示的最小尺寸。对生活污水,防毒消波槽可兼作化粪池,但其尺寸应满足化粪池的要求;
4 乙类防空地下室,对非生活污水,在防空地下室外部的适当位置设置水封井,水封深度不应小于300mm;对生活污水,在防空地下室外部的适当位置设置化粪池。
6.3. 14 防空地下室的排水管管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排水管道应采用钢塑复合管或其它经过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
2 人防围护结构以内的重力排水管道应采用机制排水铸铁管或建筑排水塑料管及管件;
3 在结构底板中及以下敷设的管道应采用机制排水铸铁管或热镀锌钢管。
6.3.15 对于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收集上一层地面废水的排水管道需引人防空地下室时,其地漏应采用防爆地漏。
6.4.1 人员洗消方式、洗消人员百分数应按表6.4.1确定:
6.4.2 洗消间内淋浴器数量、人员洗消用水量、热水供应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淋浴器和洗脸盆的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3.23条的要求;
2 淋浴洗消人数按防护单元内的掩蔽人数及洗消人员百分数确定;
3 人员洗消用水量标准宜按40L/(人·次)计算;淋浴器和洗脸盆的热水供应量宜按320~400L/套计算;当人员洗消用水量大于洗消器具热水供应量时,热水供应量仍按洗消器具的套数计算。
6.4.3 医疗救护工程人员淋浴洗消用热水温度宜按37~40℃计算,其它工程人员淋浴洗消用热水温度可按32~35℃计算。选用的加热设备应能在3h内将全部淋浴用水加热至设计温度。
6.4.4 淋浴洗消用水应贮存在清洁区内。人员简易洗消总贮水量宜按0.6~0.8m3确定,可贮存在简易洗消间内。
6.4.5 防空地下室口部染毒区墙面、地面的冲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需冲洗的部位包括进风竖井、进风扩散室、除尘室、滤毒室(包括与滤毒室相连的密闭通道)和战时主要出入口的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防毒通道及其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并应在这些部位设置收集洗消废水的地漏、清扫口或集水坑;
2 冲洗水量宜按5~1OL/m2冲洗一次计算;
3 应设置供墙面及地面冲洗用的冲洗栓或冲洗龙头,并配备冲洗软管,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m,供水压力不宜小于 0.2MPa,供水管径不得小于20mm;
4 口部洗消用水应贮存在清洁区内,冲洗水量超过10m3时,可按10m3计算。
注:不贮存专业队装备掩蔽部、汽车库以及柴油电站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以及发电机房的洗消用水。
6.4.6 洗消废水集水池不得与清洁区内的集水池共用。
6.4.7 集水池的大小应满足水泵的安装及吸水的要求。防护密闭门外洗消废水集水池可采用移动式排水泵排水。
6.4.8 收集地面排水的排水管道,不受冲击波作用的排水管上可设带水封地漏,受冲击波作用的排水管上应设防爆地漏。仅供战时排洗消废水的排水管道,可采用符合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要求的铜质或不锈钢清扫口替代防爆地漏。
6.5 柴油电站的给排水及供油
6.5.1 柴油电站的冷却方式(水冷方式或风冷方式)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水源情况、气候条件、空调方式及柴油发电机型号等因素确定。
6.5.2 冷却水贮水池的容积应根据柴油发电机运行机组在额定功率下冷却水的消耗量和要求的贮水时间确定。贮水时间可按表6.5.2采用。
6.5.3 柴油发电机冷却水的水温,可采用温度调节器或混合水池调节。当采用温度调节器由管路调节时,应充分利用柴油发电机自带的恒温器;当采用混合水池调节时,混合水池的容积,应按柴油发电机运行机组在额定功率下工作5~15min的冷却水量计算。柴油发电机进出水管上宜设短路管。柴油发电机的进、出水管上应设置温度计,出水管上应设置看水器,有存气可能的部位应设置排气阀。
6.5.4 移动电站或采用风冷方式的固定电站,其贮水量应根据柴油发电机样本中的小时耗水量及本规范表6.5.2要求的贮水时间计算。如无准确资料,贮水量可按2m3设计。在柴油发电机房内宜单独设置冷却水贮水箱,并设置取水龙头。
6.5.5 柴油发电机房内的用水管线,宜设于管沟内,管沟内宜设排水措施。
6.5.6 在柴油发电机房内的适当位置宜设置拖布池。
6.5.7 电站控制室与发电机房之间设有防毒通道时,应在防毒通道内设置简易洗消设施。
6.5.8 柴油发电机的废热宜充分利用,可用作淋浴洗消、供应热水的热源等。
6.5.9 柴油发电机房的输油管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设置油用阀门;当从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油用阀门,其公称压力不得小于1.OMPa,该阀门应设置在便于操作处,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在室外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与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相同的油管接头井。
6.5.10 燃油可用油箱、油罐或油池贮存,其数量不得少于两个。其贮油容积可根据柴油发电机额定功率时的耗油量及贮油时间确定。贮油时间可按7~1Od计算。
6.5.11 油箱、油罐或油池宜用自流形式向柴油发电机供油。当不能自流供油,需设油泵供油时,应设日用油箱。
6.6 平战转换
6.6.1 设置在防空地下室清洁区内,供平时使用的生活水池(箱)、消防水池(箱)可兼作战时贮水池(箱),但应有能在3d内完成系统转换及充水的措施。
6.6.2 二等人员掩蔽所内的贮水池(箱)及增压设备,当平时不使用时,可在临战时构筑和安装。但必须一次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应注明在工程施工时的预留孔洞和预埋好进水、排水等管道的接口,且应设有明显标志。还应有可靠的技术措施,保证能在15d转换时限内施工完毕。
6.6.3 平时不使用的淋浴器和加热设备可暂不安装,但应预留管道接口和固定设备用的预埋件。
6.6.4 专供平时使用的管道,当需穿过防空地下室临战封堵墙或抗爆隔墙时,宜设置便于管道临时截断、封堵的措施。
6.6.5 临战转换的转换工作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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