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米深的雨水调蓄池距居民楼仅9米,楼体安全令人堪忧

探访

25米深调蓄池建在居住密集区

“我们楼北侧要挖一个深25米的基坑,开工后我们才知道这件事。问施工方是否考虑到距离基坑南侧仅9米的居民楼楼体安全,每次他们都答非所问,只说是利民工程,审批合法合规。”家住新龙城小区的多位居民担心调蓄池距离32号居民楼过近,将危及楼体安全。

水池西侧有一处老泵站,大门上方写着“育知东路雨水泵站”。泵站南侧是高高的围挡,与居民楼间只剩一条灰砖步道。

然而,据相关规划材料显示,如此深的调蓄池基坑距离小区32号居民楼仅9米。32号楼高20层,地下还有一层,加上其西侧36C号楼共住有2000余名居民。“调蓄池怎么会选在如此密集的居民区建设?坑内所存放的雨水、污水产生硫化氢等臭味不说,最关键的是,会给居民楼带来一系列安全隐患。”很多居民对此都表示不解。

公示中还有一份专家论证 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 告》。《 告》显示,该工程名称为“回天地区积水点治理工程(一期)(昌平区段)(第一标段)”;性质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工程名称为“调蓄池主体开挖及支护”,类别为“岩土工程”。

该份 告中,专家论证意见显示:“鉴于本工程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环境条件复杂,应加强地下水和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建议增加坑外应急减压井;加强与高层住宅楼间的帷幕隔离措施;加强雨污水管线下方超期加固措施。”

论证结论共有3项,分别为“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以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轨道公司)曹伍富为专家组组长的5名专家签名,并选择了“修改后通过”一项。

质疑·1

调蓄池为何离居民楼这么近?

居民质疑调蓄池选址过于草率。该调蓄池容积大,且又深挖在地下,恐雨水侵蚀高楼地基,对楼体造成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应对居民楼安全做好风险评估,一旦开挖,损坏地基,不仅会导致居民楼抗震级别下降,还会成为需终生监测的危楼。”另外,大家还担心该项目在施工时及建成后带来的噪声、废气及地基塌陷等问题。

居民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调蓄池选址应远离居民楼,一般应修建在公共场所,比如广场、停车场、绿地、公园、城市水系等公共区域地下。“可参照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调蓄池距居民楼安全距离应为300米。”

据反映,有居民曾向北排集团要说法,北排集团回应“边挖边监测边加固”,居民对该办法并不满意:“这不是走一步看一步吗,一旦楼体倾斜就晚了。”“再向西、桥洞东侧侧,都有大量空地,整个工程投资1.3亿余元,远远高于其他调蓄池造价,为什么不能距居民楼远一点呢?”

质疑·2

为何仅向铁路部门征集意见?

梳理调蓄池相关审批流程文件,居民们发现,相关审批文件并未显示对居民楼安全的考虑。“调蓄池北距京包铁路线40余米,批复文件还要求北排集团同铁路部门对接并征集意见。而对于距离仅9米的居民楼,却没有任何一个批复提及。”

“我们后来翻看了所有批复文件,除专家论证 告中提了一句‘高层住宅楼’外,其他文件中均查不到有关居民楼安全字样。对于这个危大项目的建设,相关部门是不是自始至终都忽视了邻近居民楼的安全问题?”不少居民质疑道。

高级工程师田琼分析指出,该雨水调蓄池是在大雨时抽入雨污水,存放数个小时后,再将雨污水排出。如果一直存水,其与居民楼之间还是一个平衡的状态,但如果调蓄池有时存水、有时不存水,处于一个不均匀沉降状态,加上工程兼具土建、排水等综合性,面临地质水文及环境条件复杂,这会造成各种不利因素的叠加,“意外就容易发生在‘三不管’、模糊的、边缘性的地带,该工程正是处于这样一个模糊地带,更需要相关部门从严审批,进一步加强其安全性考量。”

质疑·3

是在玩文字游戏“躲”环评吗?

多名居民还指认,该“危大”工程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征求居民意见及建议,没有进行相关听证,利用“多规合一”绿色通道获得审批。

另外,该份影响登记表“建设内容及规模”栏内,还填写着“现况泵房改造、设备间及初期雨水池、调蓄池结构。”“调蓄池总有效容积约7500立方米。”等字样。

居民认为,该调蓄池已经由专家认定为“危大”工程项目,且据昌平区及回龙观等相关批文,调蓄池性质为“防洪防涝工程”,故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27项规定“新建大中型防洪除涝工程”,应依法编制环境影响 告书。

据《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 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居民认为,北排集团以建设“管 及管廊”申请,避免编制“环评 告书”的要求,从而逃避《环境保护法》中“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定,顺利取得环保部门的备案。这就是一种“文字游戏”。

“开挖调蓄池不仅是防洪防涝工程,并且性质‘危大’。根据《环境保护法》,应编制环境评价 告书。可北排集团却以‘管 及管廊’申请环评登记表备案,从而逃避环评,也剥夺了有利害关系的居民参与并表达意见的权利。”居民说。

追访

一推六二五 相关责任部门“打太极”

市发改委一相关负责人回应,该委仅对项目前置条件予以审批,主要考虑了调蓄池建设项目问题,“该项目是由北京市规自委 批,你们应该找北京市规自委询问。”该负责人称,即便居民对该项目有异议,或是要求项目停工,并另选新址,也应向北京市规自委提出,“发改委只能根据规划部门的规划手续进行审批。”

至于该项目是否对相邻居民楼的安全风险进行过评估,该负责人表示,其批复因涉及第三方公司,不便向居民出示,“我们回头跟相关单位协商一下,看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市规自委一相关负责人称,应向昌平区规自局询问,“该项目的选址、规划均由昌平区规自局负责。”

针对居民疑问,昌平区生态环境局一负责人回复称,北排集团正是因 批“管 及管廊建设”而获备案,“管 及管廊建设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中第146项,这个项目本身备案登记就行,不用制作环评 告书。”

作为调蓄池建设的牵头单位,北京市水务局一负责人透露,项目建设目前已处于半停工状态,市水务局也在等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行动,“项目是否停工,或是搬迁新址,不是水务局一个部门说了算的。”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11月26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发布消息,北排集团已就调蓄池建设相关项目,针对涉及铁路部分的安全风险监测进行招标,“对本项目施工影响区域内的涉铁部分按照国家规范以及行业规定进行第三方监测。”

律师说法

住宅楼应当纳入安全论证范围

针对居民们的不解以及对高楼安危的担心,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艳玲认为,按照《环境影响评估法》第七、八、九、十六条规定,对水利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也就是适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目前,业主认为雨水调蓄池工程属于水利项目中的127防洪除涝工程,北排集团认为属于第146城市(镇)管 及管廊建设(不含给水管道;不含光纤;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

?究竟是水利工程,还是管 工程?

事实上,二者对环境影响评估的要求不同。张艳玲认为,该调蓄池应当认为属于127防洪除涝工程,因为按照《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2.0.7防涝调蓄设施和5.3城市防涝空间规定,雨水调蓄池应当属于防涝水利工程,管 建设是不包括给水管道的,市规自委批准的管线工程也是雨水管线项目。

防洪除涝工程项目中也有三种环评类别。“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采用登记表,很明显调蓄池不在该类,不应当采用登记表形式,如果属于新建大中型工程,则应作出 告书。环境影响登记表是备案制, 告书和 告表是审批制,因此,昌平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对此周边环境影响重大的工程进行审查把关、确定性质,而不是由建设单位确定。

?调蓄池基坑距离居民楼该多远?是否应对居民楼的安全性评估 告?

张艳玲说,按照《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规定,从原有建筑的基底计算,基坑临近附加荷载作用范围不应小于一倍的基坑深度。虽然雨水调蓄池不同于污水处理厂,也可以参照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设置安全距离。

按照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对调蓄池建设有严格规范,池内易形成或聚集有毒有害气体,还要防止发生可燃气体爆炸,从民众安全角度,应当进行安全评估。此外,从北京市规自委意见看,距离比住宅楼远的铁路,需要开展专项安全论证,那对涉及重大民生安全的住宅楼也应纳入安全论证范围。

?危大工程应注意什么特殊事项?

张艳玲解释,该项目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在前期保障、专项施工方案、现场安全管理等方面,应该有更严格的规定。

尤其是前期,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三个单位对周边环境安全应当实地勘察、设计相应安全方案,确保周边环境安全,应当包括对住宅楼的地基、主体结构等影响进行勘探分析,制作专项安全评估 告。

该项目还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从施工单位提供专家论证 告形式上看,不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要件要求。

张艳玲指出,住在32号楼的居民属于利害关系人,有知情权、异议权、听证权、司法救济权等。如果该项目经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属于环境影响评价“ 告书”类别,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在 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告书前,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公众、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此外,在规划审批阶段,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在专项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前积极介入,要求召开听证会,发表相关意见。

针对居民要求停工及另行迁址的意见,如果施工方和建设方不同意停工,居民除了向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反映情况外,还可以采取诉讼方式维护权利。目前,各职能部门已经审批或备案完毕,施工许可证已经颁发,除了可由职能部门自查自纠撤销相关许可外,居民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进行救济。此外,还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安全鉴定机构作出安全评估鉴定 告,以详细了解调蓄池工程对住宅楼的主体质量影响,为维权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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