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大家耳熟能详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
《安全生产法》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我知道,就是因为我规定了安全员七项职责和相应罚则,不少安全员因为负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而被追责,锒铛入狱的也不在少数。
我知道,很多安全员说“安全员就是背锅侠““世界上从来没有任何一份工作叫“钱少、事多、监狱见”——除了中国的安全员”。
我更知道,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很多安全员马上振臂疾呼:又有安全员要被锅了!
我也知道,安全员钱少事多,很忙很累,人微言轻、地位低,升职机会少,操心,压力大,领导假重视,职责划分不清晰,安全员成了摆设或为“万金油”,想起 复就害怕。
我还知道,一些安全员疲于应付,消极怠工,得过且过,没有干事业的激情,就是为了混口饭吃,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
不少安全员对我说,安全员责权利不对等,希望我能把第二十二条改一改,把罚则第九十三条也改一改。至于应该怎么改,他们自己也不知道,只是心里想说的是,要和政府安全监管人员一样“监督安全”而不是“管安全”,改名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这样就比较开心,比较高枕无忧,干活就有劲,就很爽。
可是,在修正案中,安全员七项职责不但只字未改,而且还要对未履行其职责的安全员,可直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问责比以前更为严厉。
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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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安全生产法》必须明确规定安全员之职责
法,乃治国之重器。
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根本大法,我知道任何一条一款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谨慎、科学、合理和合法。
安全生产不光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也是全体员工的事,更是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事。为什么要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为什么要配置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员是无法抓好安全生产的,安全员当然要负起安全管理责任来。
安全生产不容挂在嘴上,制度也不能只贴在墙上,管理体系和管理流程更不能锁在柜子里,我要求抓落实,入脑入心入行。因此,我非常明确的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也在《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中,调整和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特别强调了“一岗双责、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和“三管三必须”。对生产经营单位来说,就是“一岗双责、党政同责、齐抓共管”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管经营的必须管安全”。
因此,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生产的、管经营的都有其安全生产责任。如果他们做安全安全生产甩手掌柜,把所有安全生产职责一股脑甩锅给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员,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甚至是存在极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违法行为,都要被问责追责。
事实上,很久以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生产、管经营的不管安全或安全生产没有管好,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相关责任人锒铛入狱,案例还少吗?
再认真分析一下我规定的安全员七项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一、二、三、四、六、七条由安全员来负责,天经地义。在其位,就要谋其政,不可能尸位素餐,大家应该没有异议。虽然我也知道很多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都是拷贝黏贴,没有结合实际,没有很好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自己安全培训能力不够,也不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弄虚作假现象司空见惯。因此,修正案将严格行政处罚,直接处罚未履行其职责的相关安全员,罚款金额在2万至5万元。
第五条“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这点对于很多安全员来说,落实起来似乎有难度。要知道,安全员不是资料员,更要身临一线,身临现场。值得注意的是,安全员要做全面的安全检查,不光是要排查事故隐患,还要“及时”排查隐患,从而提出相关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消除隐患的措施,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和在未演变成生产安全事故之前,确保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很多安全员被追责甚至被追刑责,问题大多是因为没有落实好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没有去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没有提出消除事故隐患的建议,督促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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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安全员职责不容推卸,尽职免责
遍览古今中西列国,莫不以问责追责为治国之利器。古典刑事学派的创始人、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经这样说:“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同样的道理,问责追责所具有的强大约束力量也在于其必定性。
因此,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一定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从严追责,追责到人,法 恢恢,疏而不漏。
事故问责追责是为了以儆效尤,启发和警示他人和后人吸取事故教训,分清责任,明辨是非,压实责任,自我约束,更多的则是为了惩前毖后,警醒未来。
事故问责追责与安全员目前现状(虽然很多是无权、无物、无钱)、与安全员工资高低和待遇好坏、与安全员的压力大小、与安全员的权利大小都无关,只和安全员履职尽责情况紧密有关!
我规定的安全员的七项职责,白纸黑字,板上钉钉,推不倒,也推不掉。安全员必须履行职责,才能免责。幻想把锅全部扔给企业的生产部门和属地部门,是不可能和不现实的。要知道,其他部门人员不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问责追责也不会省略和法外开恩掉。
在安全生产领域,“尽职免责”的说法是成立的,也是在认真落实的。但是必须要搞清楚“做了”和“做好”的区别。把工作干了不等于把工作干好了。很多安全员强调的都是“做没做”和“干没干”,而不是“做好没做好”“干好没干好”,这强调的是行为和形象,而不是目的和结果。
但是,如果安全员凭空想象自己履职尽责了,而拿不出任何痕迹证据,缺了真凭实据,是很难撇清责任的。
因此,安全员应明确职责所在,责任不容推卸。只有尽职,才有可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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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安全员不是背锅侠,但失职必追责
在法律层面上,安全员职责是清晰和明确的。但我知道,在不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员职责不清,权责不明,甚至角色错位,背锅现象长期存在。另外,有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也有安全员背锅现象。
但是法律公正、公平和正义,不是安全员的锅,理应不会让安全员来背!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执法人员会区分事故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事故责任。
事故调查执法人员会根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安全员的事故责任。
有不少生产安全事故的追责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生产的、管经营的,但由于安全员履职尽了责,毫发未损,这样的案例非常之多,不胜弥举,毋庸赘述。
因此,我说,安全员本来就不是背锅侠。
但是,如果安全员失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则必追责。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安全员弄虚作假,必追责,而且是非常严厉的追责包括刑责。
举例说明。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一声巨响,一片焦土,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爆炸。
事故调查组认定,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刻意瞒 、违法贮存、违法处置硝化废料,安全环保管理混乱,日常检查弄虚作假,固废仓库等工程未批先建。相关环评、安评等中介服务机构严重违法违规,出具虚假失实评价 告。
事故调查 告指出,天嘉宜公司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企业管理混乱。企业实际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技术团队仅了解硝化废料着火、爆炸的危险特性,对大量硝化废料长期贮存引发爆炸的严重后果认知不够,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公司内部安全检查弄虚作假,未实际检查就提前填写检查结果,3月21日下午爆炸事故已经发生,但重大危险源日常检查表中显示当晚7 时30 分检查结果为正常。
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天嘉宜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有:
1、倪冬青,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南青亚,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助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王红永,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殷作兵,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杨红才,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付明池,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7、蒋立华,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由此看出:
一、天嘉宜公司安全员对大量硝化废料长期贮存引发爆炸的严重后果认知不够,不具备相应安全管理能力
硝化物具有极强的、不稳定的燃烧爆炸危险性(天津港“8.15”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就是因为硝化棉自燃引发的燃烧爆炸),硝化反应更是国家重点控制的18项危险工艺之一。
天嘉宜公司安全员应该知道硝化废料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如果他们以前不知道,在看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苏0281 刑初305 号)公司从2012 年底分三次偷运偷埋含有二苯砜、碳酸钡、硫酸钡、亚硫酸钠、废活性炭等化工废物124.18 吨,为危险废物,犯污染环境罪,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公司总经理张勤岳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及看到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多次对天嘉宜行政处罚后,就应该知道硝化废料属于危险废物,就理应加强危险废物包括硝化废物的安全管理,更多的去了解硝化废物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来防止安全和环保事故发生。
如果他们是履职尽责的安全员,一定会查阅和研究、学习以下相关法规和标准:
1、《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第三条: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
2、《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 号)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
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加强危险废物贮存期间的环境风险管理,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对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要确保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
如果他们是履职尽责的安全员,一定会进行高质量的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和治理活动:
1、辨识出新旧废物仓库的巨大风险性,是红色风险标识,是重大危险源
2、新旧废物仓库存在极大的事故隐患
3、需要立即对新旧废物仓库隐患进行治理
如果是履职尽责的安全员,一定会向公司有关负责人指出长期贮存硝化废物存在的巨大燃爆性隐患:
1、他了解硝化废物的危险特性和物料自分解危险性
2、他了解长期贮存硝化废物,硝化废物可能会自燃爆炸等特性
3、他会以书面文件(如隐患 告或隐患整改通知单)、邮件等有载体有记录的方式向公司相关负责人反应问题并要求整改
4、他口头向公司相关负责人汇 他的发现、他的担心和焦虑
但是,实际上,这些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安全员,应该是至少没有向公司相关负责人反映长期贮存硝化废物存在巨大燃爆性这一问题,因为他无知,不知道硝化废物这一危险特性;也可能是因为他不敢,虽然知道硝化废物具有自燃爆炸危险特性,他知道,公司只能长期违规贮存,不会听取他的意见,担心自己被领导或同事另眼相看、另眼相待,担心自己的饭碗,所以就沉默不语,不敢掷地有声;因为他不作为,得过且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拿一天卖白菜的钱,“拿多少钱干多少活”“拿多少钱担多少责任”,谈不上主动作为,也并没有什么能力来作为。
很显然,如果这些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安全员有痕迹证据,表明他已向公司相关负责人反应过废物仓库危险性问题,应采取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但公司没有采纳,没有采取措施,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了,那么,至少也是“尽职减责”。但很显然是没有。
我们应该相信,最高级别的国务院事故调查组不会扭曲事实为难他,不会故意“凑人数”整他,不会因为他是安全员就该为事故买单,而认定他就应该负有主要责任应采取强制措施。
二、天嘉宜公司安全员安全检查弄虚作假,安全管理完全流于形式
天嘉宜公司安全员走入歪门邪道。只听说过安全培训记录造假的、安全评价 告造假的,也听说过特征作业证造假的,有应付安全标准化评审、评优、安监部门执法检查安全管理台账造假的,也听说过,食品生产日期造假的,但很少听说过企业内部安全检查也造假的。而天嘉宜公司安全员脑洞大开,连重要的、常规的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检查都造假,还有什么假不敢造?
因此,天嘉宜公司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安全员,一点都不冤枉,完全是咎由自取,玩火自焚,自食其果,自作自受!
有人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天嘉宜公司安全员鸣冤叫屈,认为其又在背锅,有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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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安全员要炼成“砸锅”之锤,不再当背锅侠
安全生产,当然不是安全员一个人的责任。
但是背锅之冤,担责之怨,不能成为安全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的理由。如果安全员稍有懈怠,原来的锅会变成更加锋利的问责之剑,不可因“冤”和怨而在履职中畏首畏尾,听天由命,随波逐流,患得患失,甚至消极怠工以“自保”。
安全员该如何应对“背锅”现象?
我认为,不把对事故企业安全员的问责追责一味的理解为“背锅”,少喊冤,多砸锅,才是硬道理。
安全员应戒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业务能力和专业技能,尽快将凭经验凭感觉的管理模式转变为科学的风险辨识、专业的隐患管控管理模式,摸准、吃透问题所在,有思路、有方法、有技巧地真正将物的隐患排除,将人的不安全行为管住,将安全管理的漏洞堵住。
安全员应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如坐针毡、如芒在背的思想,居安思危,未“亡羊”,先“补牢”,举一反三,既要监督管理安全(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等),更要管安全(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等),抓好事故预防,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履职尽责,守好职责底线。
安全员应以史为鉴,以事为鉴,牢固树立“石头砸在别人的脚上自己疼”的安全意识,同时应进行事故反思和事故教训吸取,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用他人的教训警示自身;深入剖析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挖掘出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理念、方法、措施和技术,并在企业内部深查存在的类似问题,制定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发生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认真和切实落实。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世界潮流,浩浩荡荡;古今兴替,治乱存亡。持法为刃,奉法者强。
安全员要想不被事故问责追责,不担责,不背锅,一定要练成“砸锅”之拳,履职尽责,也就是尽自己自己最大的努力来完成自己的职责和对其负责,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尽心竭力,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全力以赴,练就“砸锅”能力,踏石有印、抓铁有痕,留心留迹,认真反思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漏洞并努力加以改进,重在落实,重拳出击,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消除事故前极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违法行为,才有可能行稳致远,不会被追责,更不会被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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