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规划用途分类代码

依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编号GB50137-20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城市建设用地两部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1)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15

独立建设用地

独立于中心城区、乡镇区、村庄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H9

其他建设用地

除此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地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3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E31

空闲地

城镇、村庄、独立用地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E32

其他未利用地

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得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R20

保障性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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