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编号GB50137-20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城市建设用地两部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1)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
类别名称 |
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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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
中类 |
小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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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建设用地 |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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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 |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
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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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1 |
城市建设用地 |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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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2 |
镇建设用地 |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
||
H13 |
乡建设用地 |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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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4 |
村庄建设用地 |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
||
H15 |
独立建设用地 |
独立于中心城区、乡镇区、村庄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 |
||
H2 |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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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1 |
铁路用地 |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
||
H22 |
公路用地 |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
||
H23 |
港口用地 |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
||
H24 |
机场用地 |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
||
H25 |
管道运输用地 |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
||
H3 |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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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 |
特殊用地 |
特殊性质的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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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1 |
军事用地 |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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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2 |
安保用地 |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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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 |
采矿用地 |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
||
H9 |
其他建设用地 |
除此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地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
||
E |
非建设用地 |
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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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 |
水域 |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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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1 |
自然水域 |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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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2 |
水库 |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
E13 |
坑塘沟渠 |
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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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 |
农林用地 |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
||
E3 |
其他非建设用地 |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
||
E31 |
空闲地 |
城镇、村庄、独立用地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
||
E32 |
其他未利用地 |
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
(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
类别名称 |
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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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R |
居住用地 |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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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 |
一类居住用地 |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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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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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2 |
服务设施用地 |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R2 |
二类居住用地 |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得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
||
R20 |
保障性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
||
R21 |
住宅用地 |
|||
R22 |
服务设施用地 |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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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 |
三类居住用地 |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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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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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2 |
服务设施用地 |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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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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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
行政办公用地 |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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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文化设施用地 |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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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 |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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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 |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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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
教育科研用地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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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1 |
高等院校用地 |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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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2 |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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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 |
中小学用地 |
中学、小学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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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4 |
特殊教育用地 |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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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5 |
科研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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