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9日,重庆市巴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进行监察时发现,其点火器和充电线圈生产项目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中防止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遂于12月30日责令该生产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并处4万元罚款。
电器公司不服,于2015年3月18日向江津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江津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于去年12月挂牌成立,负责对渝中区、九龙坡区、巴南区等9个区县的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法院先后于4月15日和5月13日两次开庭进行审理。
两次庭审,环保局局长张勇均出庭应诉,并在庭上进行质证、辩论。
法庭上,原告认为:电器公司是某工业园区的一部分,既然园区通过了环评,公司也算通过了环评。
张勇对此表示无法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规划环评不能替代项目环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 告也显示,原告目前的生产项目产生了新的污染物,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完善环保手续。
对于处罚4万元的决定,原告认为罚得太重,因为法规规定的罚款额度为10万元以内。“罚10万元是罚,罚1万元也是罚,象征性地处罚一下就可以了嘛!”原告方称。
张勇答辩称,该公司违反环保法规进行生产,对周围环境造成了污染。考虑到公司后期较为配合执法,环保局才做出了处罚4万元的决定,这个金额还不到罚款上限的一半,并不算处罚过重。
法院最后做出判决:巴南区环境保护局做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驳回电器公司的诉讼请求。
电器公司称将继续上诉。张勇也表示将继续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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