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好类的垃圾混装混运全省立法后首罚!青岛一环卫企业被罚5万

已经分好类的垃圾再混装混运,日前,青岛市李沧区某环卫企业多次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青岛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据悉,本案是自今年3月1日《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全省范围内首起生活垃圾混装混运行政处罚案。

近日,青岛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夜查行动,再次发现本案当事人在李沧区某大型商超附近将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混装混运,涉嫌违反《条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开展立案调查工作。经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对本案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介绍,执法人员在该案件查办过程中,始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耐心讲解相关法规规定,深入了解当事人企业经营存在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协调解决,取得了当事人的理解与配合。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自觉缴纳了罚款。当事人表示将引以为戒,配齐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落实相应整改措施,保证不会再次出现违法行为。

【新闻延伸】

环卫企业的分类收运与居民的分类投放、垃圾处理厂的分类处置,同为垃圾分类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居民花费精力分类后的垃圾却被混装混运,势必严重影响居民分类的积极性。近年来,青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始终坚持对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等违法行为“零容忍”,立规矩、划红线,坚决依法严查相关违法行为。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按照生活垃圾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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