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将本部门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试行)》要求,市局及各分局(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适用本办法。
其中,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除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从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以本级政务 站为主要公开载体,以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地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中明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部门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与此同时,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的不同,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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